1. 有贷款的房子怎么过户
有贷款的房产办理过户包括3种方法:
1.转按揭
简单直接的一种方法,在二手房买卖中通俗的讲就是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2.卖家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
如果买家不愿意购买贷款未缴清的房产,卖家可利用银行贷款来缴纳剩余的贷款。但前提是卖方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产)。这样卖家就可通过抵押向银行借出一定的款来付清想要出售的房产贷款,促进交易完成。据小编所知这种卖家先还清贷款解抵押,然后再与买家进行过户的方法,买家就不用承担赎楼风险。
3.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
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应用的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家可以利用买家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
【拓展资料】
“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据专业人士介绍:“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二手房市场存在同行转按揭和跨行转按揭两种情况。由于买方的资信、贷款意愿、月供能力、购房资金安排不尽相同,在转按揭的同时,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转按揭都采用为卖方提前还贷的方式,因此买方的贷款可以和卖方的未还清贷款不一致。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清偿之前需要将房产转让给他人,而向银行申请将房产过户给受让人,并由房产受让人继续偿还贷款或重新申请按揭贷款。
2. 房子还在还房贷可以过户吗
新规实施前是不可以的,过户前需要把贷款结清,可以自筹资金,可以拆借资金,还完款,解除抵押后,才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3. 房子还在贷款中可以过户吗
房子有贷款是可以过户的,但是需要办理一定手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买卖双方协商,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3、赎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 还在按揭的房子能进行过户吗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在办理过户之前要先将剩余贷款还清。此外,若房屋不满5年的,还要缴纳5.5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若房屋满5年的,则可以直接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5. 有贷款的房子如何过户
有贷款的房子有以下过户方式:
第一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产权变更协议,然后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待卖方付清银行贷款后,买方就可以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在根据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过户。
第二种:或者就是转按揭,即为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种:如果买家不愿意购买贷款未缴清的房产,卖家可利用银行贷款来缴纳剩余的贷款。但前提是卖方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产。这样卖家就可通过抵押向银行借出一定的款来付清想要出售的房产贷款,促进交易完成。并且卖家先还清贷款解抵押,然后再与买家进行过户的方法,其买家就不用承担赎楼风险。
第四种:另外就是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这也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家可以利用买家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
【拓展资料】
过户费一般需要多少?
1.印花税,一般按正常买卖成交报价计征,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刻过户,营业税不能享用优惠减免,需要按转让收入减去采购住所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添加一本收10元。
4.契税,由房产购房人交纳,自己采购按房产买卖额的1.5%交纳,单位采购按房产房产买卖额的3%交纳,非住宅按房产房产买卖额的3%交纳。
6. 房屋还在按揭如何过户
法律分析:一、首先应事先通知按揭银行;二、通知银行后,如果受让人也需要通过贷款来购买房屋,则需要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受让人进行贷款审查。受让人符合条件后,银行会与受让人签订贷款合同。实践中,银行会与出让人与买受人签订附属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房屋产权完全过户给买受人,并见证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贷款合同才能完全解除,同时银行与受让人的贷款合同正式生效;三、最后,出卖人和买受人与银行委托的律师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证更名,然后将房产证交由银行进行收押。
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7. 还在贷款的房子怎么过户
法律分析:有贷款的房产办理过户包括3种方法:转按揭。就是把自己的房子卖出去或转让给他人,从而申请个人的住房贷款,更改借款的时间、借款人或抵押物的贷款。卖家利用银行贷款来交纳剩下的贷款。通过买方的首付款,把剩下的贷款交纳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8. 房子还在贷款可以过户吗
法律分析:房子还在贷款可以过户。还在贷款中的房子想要过户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房屋交易中介公司,交由中介公司办理,由房屋中介公司先还清债务要回房产证后进行过户;二是办理预告登记过户。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