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够一年还款额能不能取
贷款时发现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可以补缴,但是要通过单位办理。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公积金的职工在贷款时发现公积金余额不足,可以补缴,但并非私人前去办理,而要通过职工单位办理。具体流程为:当事人向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单位出具补缴说明,再连同《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等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超过一万元的补缴金额就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审批,同时,当事人所缴纳的公积金也将由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通过转账方式划至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归集账户。
㈡ 公积金扣款日余额不足如何补救
贷款者可以申请再次补扣或是重新缴纳欠款。在公积金扣款日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者可以向公积金贷款机构拨打电话申请重新扣款。如果出现的情况是单位缴纳公积金扣款日余额不足,那么公积金贷款者可以在此次扣款过后办理补交业务。
公积金扣款日是哪一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实际工作中,企业缴纳公积金日期是按照自己公司的规定,全看公司人事单位的安排,公积金中心也无硬性要求。
公积金贷款逾期怎么办
1.如果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逾期的贷款,中心会将你的逾期总额以及当月应还款额在合同约定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向银行一并通知并由银行进行扣划。需要注意的是逾期贷款借款人合同约定还款日,或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与后三个工作日将不进行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逾期扣划。
2.如果为超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逾期的贷款,中心会在每周三的前一个工作日将逾期贷款数据传输给银行,要求银行于周三对逾期贷款借款人存入还款账户的资金进行扣划。如果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如遇周三,将不进行非合同约定还款日的逾期扣划。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公积金扣款日余额不足如何补救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㈢ 还款时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怎么处理
公积金的钱不够了,就会扣你卡里的现金,卡里现金不够,你就要自己存进去,不用再办手续的。劳动者可以采用逐月还贷采用的是报销制度。
即每个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然后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公积金每个月报销的金额是在保留公积金月缴额的12倍后,依据客户上月的月还款额和上月的公积金余额进行计算的。如果某个职工账户中只有12个月的月缴存额,次月是不会发生代扣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不够还款扩展阅读: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 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㈣ 公积金贷款怎样还款 账户余额不足如何补现
公积金贷款怎样还?如果账户余额不足的话,不够的部分如何交?是不是到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补齐?
根据你缴费的额度,年龄,公积金中心会算出你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之后会先从公积金定期账户中扣钱 如果定期账户余额不足,就需要你去缴存现金了。
定期账户每年结转一次,大概是六七月份。也就是说 今年7月到明年7月,以你举得200元为例,明年7月份你的定期账户中就多了1200元。如果你需要每个月还500元贷款,那么第三个月你就需要到银行补缴300元现金了。以后的月份你都要去去存500元,知道次年7月份,你的定期账户中又有了新的余额。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领取看房红包,百元现金直接领
㈤ 余额不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不成功怎么办
公积金还款日余额不足扣款未成功,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是网银主动归还房贷。系统自动扣款失败后,用户可以进行主动还款,只要确保还款日当天还款资金到账,不管用户使用哪一种方式还款,银行都会视为用户按时还款。
并且如果想要系统自动扣款成功,在还款日之前就必须确保银行卡内有足够的还款资金,还款日当天才存钱,资金延迟到账就会导致系统扣款失败。
拓展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