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场营销中企业营销失败的案例
时间仓促,给你些参考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奥妮之败
1998年奥美国际广告公司参与的旨在拯救奥妮皂角洗发浸膏的行动,成了奥妮的“滑铁卢”———在广告市场砸进8000万元后,销售货款只收回1亿元,减去广告费用后可谓是血本无归。
奥妮从此一蹶不振。
秦池“标王”之殇
曾经名不见经传的秦池酒厂通过采用广告促销战略,以巨额资金获得中央电视台1996年黄金时段的广告“标王”,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从而使白酒的销售额直线上升,由一个默默无闻的小酒厂一跃成为全年销售收入达9.5亿元,利税达2.2亿元的知名白酒企业。但是,广告促销会带来很大效益,但同时也会带来很大风险。初尝广告甜头的酒厂人开始有些过分依赖广告的作用了。他们把“宝”完全压在广告的投入上,希望凭借广告“标王”的身份再度称雄市场。但是,这样的决策给该厂带来的并不是希翼中的滚滚财源,而是难以咽下的苦酒。由于生产管理方面没有相应加大力度,而且巨额的广告收入又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资金负担,该厂的经济指标开始大幅下滑。之后,该厂连续亏损,最后到了破产边缘,“秦池神话”最终破灭。
巨额广告费拖垮智强
因每年上亿元的高昂广告费所累,曾经辉煌一时的“中国核桃粉大王”———四川智强集团因破产最终走上拍卖台。
智强集团原是一家地方国营食品企业,在1998年央视广告招标会上,该集团以6750万元的巨资夺得央视在1999年第一、二、四季度广告黄金段位的“A特段”。加上在其他媒体投放的广告,所耗广告费用高达1亿多元,成为当年四川投放广告最多的企业,被称为四川“标王”。
在巨额广告费的轰炸下,“智强”商标的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提升。该集团的主导产品“智强核桃粉”、“智强鸡精”等产品销往全国近400个大中城市,出口到了新加坡、泰国等东南亚国家。企业也先后获得“四川省重点企业”、“四川省小巨人企业”等殊荣,并被誉为“中国核桃粉大王”。
然而,由于该集团鼎盛时期的年产值才1.6亿元,而每年的广告费就超过1亿元,企业经营被高昂广告费所困,因而经营每况愈下,出现了借钱或贷款打广告的现象。2003年成都春季糖酒会,智强出巨资包断主会场的大门和最重要的展场,做最后一拼,不久就溃败得不可收拾,半年后,集团即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Ⅱ 公司涉嫌诈骗,不知情员工有责任吗
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是否牵连,要看题主朋友是否对犯罪行为明知而参与。如果是明知的,那么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节相应增减刑期。如果对于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么不构成犯罪。
是否知情,不是题主朋友自己说了算的,侦查机关就是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公司都这样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责任,关键还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参与。
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不会透露具体信息的。
4.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聘请律师及时会见题主朋友,这样有利于掌握第一手信息,前提题主朋友如实向律师陈述,有利于第一时间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断。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Ⅲ 公司违法被查到的话员工会被怎么处置
员工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不追究,追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公司工作人员不返还销售贷款案例扩展阅读
单位犯法处罚主要责任人案例:
嫌疑人从山东省聊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之后,在被告人王忠普、张现军、李章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河南省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严重污染环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提起公诉。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拟于近日做出判决。
擅自将危废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处理
2014年10月~2015年5月,被告单位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三车间的废酸处理设施不完善,被告人薛珊梅担任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总经理期间,安排潘习龙(已判刑)负责该公司三车间废酸处理工作。
潘习龙在未审查王成行、王文记(另案处理)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鲁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资质真伪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向薛珊梅进行汇报,薛珊梅同意潘习龙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王成行、王文记处置,并多次签字同意支付有关处置费用,共计12万元。
2015年3月5日~5月21日,被告人王成行、张地动、陈文玲(已判刑)等人联系了被告人谢冠军以及陈文秀、李章根、谢玉峰(3人已判刑)的4辆罐车,由谢玉峰、廉猛、吴功甫、程保山(3人已判刑)等人驾驶罐车,陆续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
之后,在被告人王忠普、张现军、李章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造成严重损害。
东染化工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财产受损金额总计为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总计为1491.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0.83万元,东染公司非法所得费用总计为303.21万元,共计1798.9万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该案,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告单位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薛珊梅、王成行、张地动、王忠普、谢冠军、张现军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Ⅳ 小贷公司贷款不还案例
你好,借款人到小贷公司贷款,在贷款期内若出现特殊情况还不上贷款,其个人信用记录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其贷款不还等不良记录不会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中。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拖欠贷款,因为小贷公司有控制风险的办法,比如将抵押物进行拍卖进行贷款偿还。若是按照贷款合同履行罚息条约,一般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进行计算。不要存有侥幸息心里,无论到哪贷款都应该及时偿还,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此,祥城资讯小编提醒各位,若要到小贷公司贷款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以免造成还款困难,不能及时还贷。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Ⅳ 银行工作人员向贷款企业借款不还(所借款是刚贷下来的款),是否违法
这是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银行员工不允许和客户有这种现金往来,一经发现,后果严重,证据确凿的话可以举报。
Ⅵ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题
某银行信贷员考试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为甲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估价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甲与某银行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D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与银行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Ⅶ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Ⅷ 小代公司工作人员唆使他人贷款后,再帮他人转放高利贷获利,后期以各种理由不还贷款人的钱,导致贷款人被
当初你也没写啥凭证啊
Ⅸ 以因缺乏管理人员而失败的企业例子
这个应该来说比较少,不是说缺乏管理人员,只是缺少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业绩做的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