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判决强制过户还能贷款吗
1、被告人的房子已判给原告,但房子现在还有银行贷款不能进行过户。法院不可以强行还银行的贷款并解除抵押。需要争取银行的意见才可以进行相关的操作。
2、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前会征求放贷银行的意见,如果放贷银行同意由购房人(即原告)代为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且购房人也愿意代售房人(即被告)归还银行贷款,则法院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因此,既然法院已将房屋判给原告,只要原告代被告履行了还贷义务后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②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需要银行还清单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您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③ 房产强制执行过户,税费怎么缴纳
判决卖家给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立案执行后,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应当由卖家承担,只是法院要求市房管部门协执过户,房管部门要收取相关税费才能办证,要想及时办证的话买家最好先垫付,再要求法院执行卖家的财产抵相关税费。因为判决确定卖家的是完成过户行为,卖家不履行,法院执行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卖家承担。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公证费:50万元以下部分,按房价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计;50万-500万按0.25%;
贷款保险费:买受人承担,贷款额X0.05%X贷款年限。
预告登记费用:50元每件。
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按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④ 别人欠我钱还不了,他有一套按揭的房子,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房子过户我来来还他的按揭
不能,
贷款没有还清住房,产权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不属于房主所有,
你不能申请执行还在抵押的住房。
⑤ 债务纠纷我把房子从法院强制执行给债主.当时在法院也说好了房贷由他归还.但是他老是拖还房贷怎么办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是通过登记为准,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书是有登记效力的,如果你要去银行贷款的话,只要不是这套房子,银行因此事将你拉入黑名单的话,你可以带上判决书和执行书跟银行谈谈,不动产过户手续是要交税的,一般的人只要不是卖房子,法院判决了就不会去过户了,何必多交一次钱。少说也几万的房产税。
⑥ 因为债务纠纷我把房子从法院强制执行给债主.当时在法院也说好了剩下的房贷由他归还.
这法院是怎么执行的?如果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必须得先解决银行贷款问题,不可能过户给他,贷款还在你名下。
如果没过户,就不算执行给对方了。
可能这个执行有问题,建议带材料在当地找律师研究一下,考虑同法院沟通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