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到年终汇算清缴时怎么处理
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这个不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调整,汇算清缴的时候照实际情况填报就行了。
2. 汇算清缴贷款担保费怎么填
汇算清缴,贷款担保费的填写,可以写明你贷款的金额,利率的计算以及担保费用,然后写入表格里就行了。
3.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利息支出要注意什么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联方借款的防止资本弱化规定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案例:A、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B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为5000×7%=350万,其中税前允许扣除只能是1000万元×2×7%=140万元,差额210万元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本条重点理解是后半部分“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所得税返还的存在,是的企业间的实际税负并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收取利息方企业,实质上国家是多收税的,反之则企业占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关联方,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乙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率是7%,假设利率符合规定),如果甲适用税率为25%,乙公司的适用税率15%,由于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不考虑其他情况下,甲公司取得该笔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额=5000万×7%×25%=87.5万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额扣除,由于其适用税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减少的所得税额=5000万×7%×15%=52.5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债资比。反过来当然就不行了。
另一种情况:甲、乙公司是关联方,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2013年初借款给乙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率是7%,假设利率符合规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适用税率均为25%,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这种情况实质上是逆向弥补,如果把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企业并没有占便宜,胡说财税认为仍然可以不受债资比限制。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税法没有做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引用会计上的定义)。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收购股权取得的投资,其债资比与收购股权所支付的价款无关,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权益确定。这是因为股权收购支付的对象不是目标公司,而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明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三、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照规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四、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七、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资1000万元设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0万元,假设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由于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比例为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1000×2=2000万元,利息额为2000×8%=160万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万元,可税前扣除160万元,其余340万元应作在2012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4. 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所示:
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便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汇算清缴的调整项目,内容比较全面,希望对各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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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企业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6. 车贷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么
车贷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7. 个税汇算清缴不是本人货款最多可以扣除多少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每月固定扣除1000元,和贷款本息多少没有关系。
8. 公司18年12月购买的汽车67万一次性计入了管理费用,且已汇算清缴,现在需要调整到固定资产吗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税法上,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是没问题的。在会计处理上,你应该调整,因为把67万一次性列作费用不符合收入成本匹配原则,如果要调整则会产生递延性所得税负债,会影响接下来2年的汇算清缴,因为交通运输类工具一般折旧年限是至少4年。
对接下来的影响是,在汽车折旧期间内,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将汽车部分的累计折旧额调增,直至汽车完全计提完折旧。
9. 以个人名义的贷款利息在汇算清缴时怎么处理
一般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据此,以个人名义的贷款利息在汇算清缴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由税后利润负担。
请参考
10. 汇算清缴,公司向个人贷款,如何调增
只有不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小于等于银行借款利息的部分,超出部分要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