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招商银行贷款买车没有规定一定要买盗抢险吗
您好!是的。一定需要办理车辆盗抢险。具体要求如下:抵押车辆必须办理指定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机动车辆综合险(至少应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等险种。保险单中原则上应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对于车辆抵押给保险公司等合作方的,经与合作方协商,第一受益人可以是我行,也可以是合作方;鉴于交强险的特殊性,无需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若您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招行“客服在线”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② 按揭买车保险受益人写的银行,下一年买保险时 可以写自己吗
我贷款两年买的车,厂家金融。第一年在4s店买的保险。第二年我自己在外面买的保险,受益人也是我自己,还少买了个盗抢险!之间也收到过短信,让续保,然后受益人要填公司,但是没理!不知道这样行不行?4s也从来没有联系过我,第二年保险怎么买!
③ 贷款买的车是不是必须上盗抢险
如您在中国银行申请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购买保险的要求如下: (一)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抵押或(和)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 1、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经办行应为保险受益人。 2、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经办行应再次确认并落实借款人的贷款担保。 3、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应争取一次性投保,在仅投保当年保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次年的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证方式。 4、对于以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至少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所购车辆至少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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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贷款买车是不是必须上盗抢险呢
贷款买车,不是必须要上盗抢险。
盗抢险不是强制购买的,属于商业险的一部分,可以按买车人的意愿来选择购买。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4)贷款买车盗抢险受益人是银行吗扩展阅读
1.隐性费用需提前了解:一般这样的情况在二级经销商这边容易出现,其实只要消费者在订车时,问清楚总价包含的费用,是否有其他隐性费用比如:新车检测费、出库费等等,并且还要注意贷款合同是否是由银行提供的,以免造成提车时的麻烦。
2.分期付款车险绑定:消费者如果选用信用卡分期买车的方式,一般汽车经销商会要求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期限的车险,消费者要注意该车险价格是否可以接受。
3.口头协议无保障:除非是消费者自己在银行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提取款项后,去4S店全款买车,否则其他形式的贷款买车,都无法获得全款购车的全额优惠。而此时汽车销售商往往会口头上对消费者承诺种种优惠,不落到笔上的承诺,都是纸上谈兵,为了避免今后引起的纠纷,消费者在选择车贷方式时,需要考量一番。
4.贷款额度要弄清:一般来说,以个人信用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可贷20万元;以所购车辆或不动产抵押申请,可贷金额为七成;第三方保证贷款申请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可贷金额为六成。
5.还款方式要明白:银行一般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用户提供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其中,等额本息所支付的总利息相对多,但每期还款额相同,还款压力分散得较为均衡;等额本金每期还款额逐渐递减,虽然利息总支出较等额本息少,但前期还款额较大,能否承受还应三思。
⑤ 在汽车公司的金融公司贷款买车,4s店要求我买盗抢险并且4s店和金融公司是受益人,有这样的么
贷款购车盗抢险要求写金融公司的名称,这个要求是合理的,这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金融公司是为了避免因为车辆盗窃丢失而导致车主不继续还款产生的损失才会加上这一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贷款买车盗抢险受益人是银行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⑥ 贷款买车保险理赔时必须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吗
部分车辆产权在银行,因此在和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银行要求约定必须是保险第一受益人,也就是保险赔款要经过其手,以控制其放贷风险,当然严格上说银行仅对于车损险及其附加险、盗抢险具有索赔权益,而三责险及其附加险则没有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要求你提供还款证明,就是让贷款银行知道赔款去向,承担特约责任。银行出具证明显示贷款车辆还款正常,赔款可以支付贷款人,盖章即可。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⑦ 贷款买的车,4s店强行让买3年盗抢险,现在发现盗抢险的第一受益人是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合理吗
一般保险公司会和一些4s点有一些交易,但不一定就是每家都是这样的,具体的以咨询相应的保险公司为准。
不存在必须2年一交的,只有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汽车商业险你可以选不买,不过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还是有必要买的,交强险的额度真出事是远远不够的。
之所以传统渠道买车险 不打折,因为这里存在业务员佣金,现在网上 。电话。 或者去保险公司营业厅办理都可以15%折扣。前者你发生车险,可以直接联系当时办理的业务员,他有义务协助你 并提供服务。
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⑧ 贷款买车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此约定合法吗
如您在中国银行办理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关于保险问题如下:(一)您以所购车辆抵押或(和)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要求您办理抵押物保险。1、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经办行应为保险受益人。 2、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办行应要求您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经办行应再次确认并落实借款人的贷款担保。3、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应争取一次性投保,在仅投保当年保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应要求您对次年的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证方式。4、对于以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经办行应要求您对抵押物至少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二)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所购车辆至少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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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贷款买车上的保险,第一受益人是贷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么保证呢
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显失公平。在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中,借款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抵押为从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将购车人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条件。贷款人信用偿还能力和借款担保(即抵押)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贷款购车条件,在此条件外,额外增加对抵押物的保险作为贷款要求,并不是汽车贷款法定必要条件。金融机构降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风险,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风险管理”所规定,可以通过严格确定信用等级,合理设置贷款抵押率,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办法来降低抵押物减损的风险。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加重消费者保险义务的方式来减轻自身规避贷款风险之责。也不应为规避自身风险而额外加重消费者义务、转嫁保险成本。
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除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就抵押车辆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同样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为目的。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受益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且其无法先于受害人履行优先受偿权,因此无现实意义。
再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其额外对贷款人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其加重贷款人义务、转嫁风险成本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确立的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