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车抵押贷款不押车,借款人被刑事拘留无法还款造成逾期,是否属于刑事盗窃抵押公司私自拖车是否违法
抵押贷款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公司私自拖车不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 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银行私自偷走贷款车犯法吗
银行私自偷走贷款车违法。
利用按揭形式购买的车辆,车主即使还贷违约,银行私自将车辆偷走,其实已涉嫌盗窃罪。车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银行不得非法盗取个人财产。虽然购车款项部分出自银行按揭,车主未按约定还款时,银行可申请法院扣押、拍卖或变卖车辆;未经车主允许,即使银行也不得以骗取、强占、偷盗等非法手段占有车辆。公民或法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执法权,强行扣车或盗取车辆,都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如果车主拖欠贷款,银行追偿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最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车主偿还欠款;也可将销售公司或4S店列为第二被告,让法院判令销售公司或4S店承担保证责任。
3. 我用别人名字贷款买车,他现在偷把车开走,是盗窃吗
这种事最好别这样做,记事亲兄弟也要慎重,正常来说别人贷款,那落户也是落到他头上了吧,算是他的车,具体建议协商处理,最后走法律程序。
4. 贷款车按揭还款正常没有逾期 去拖车算是盗窃吗
先提示您一下,您还款的对方是谁?是汽车销售公司还是直接还给银行,这个您需要确认,如果您还给的是汽车销售公司,他们很有可能没还给银行,造成您贷款出现逾期!
5. 偷走自己被扣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
次日夜晚,车主甲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是合法占有。该占有权的变更,需通过法定程序。而甲虽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对合法扣押的车辆已无占有权。故其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被扣车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甲的行为与盗窃罪构成的客体要求不符,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财物被扣押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财物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以及被继承人死亡等法律事件而发生转移,也可因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没收财物而使所有权转归国家。但是,依法被扣押的财物,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人对该财物使用和处分,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和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所有权人对被扣押财物没有丧失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对被扣押物秘密取得的行为,虽也属非法,但不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 二、非法占有的内涵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财物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刑法中的“占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所以,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不仅刑法对“非法占有”概念的内涵这样规定,我国民法学对此也有同样的解释,即非法占有是指既非依据与所有权人的约定,又非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所有权人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当秘密取得的行为只侵犯合法占有权而非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时,该行为的性质就会因合法占有财物的主体不同而各异。 三、不同的扣押权主体决定非法取得被扣押物行为的性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对单位或公民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财物的所有权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公、检、法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情节较轻,则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如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人对其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行为,既可用公开方法,也可用秘密手段。 由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含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因未侵犯所有权而不构成盗窃罪。尽管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转移合法扣押的财物的行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是刑法未将所有权人侵害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依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只能按照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所有权人秘密取得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浏览 次】
6. 贷款买的车。因盗窃。车辆会不会被判定没收。假如没收后能不能以金融公司去申请拿出来
如果你朋友对你盗窃不知情
仅仅是借给你车使用
可以去公安机关要回你的车
因为你也是受害者
一切都是盗窃人的问题
与贷款车主没关系
所以你朋友能挽要回车子的
7. 车贷逾期车被偷偷开走可以报警吗
你好朋友,你说的这种情况下,车贷逾期,车被偷偷开走了,这个是可以报警的。购车者逾期还贷后,债权人偷偷开走车辆的,是属于盗窃的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盗窃罪。
合同履行针对违约有相关规定,不会逾期一天就把车开走,而且要经过法院才能执行的说,银行自己无权动该车的。因为车辆物权关系是贷款人和银行共有,银行还有抵押物和担保,需要经过法院起诉由法院执行的。一般而言,到还款日时车贷公司需要催款,也就是提醒你该付款了,如果他们没有提醒,你可以咬着这一点问他们为什么没有提醒还款,这是他们的失误。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取回"质押"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原创)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盗窃罪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也作了具体解释。但在生活中一些特殊的案件仍然在司法界存有争议。我们知道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产一般指他人的财物。我国立法也意在保护合法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不法侵害,那么出质人将车辆质押后,又秘密开回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呢?
【案情介绍】
奚某因急需用钱向仲某借款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做担保,同时将该轿车行驶证和车钥匙交给了仲某。并向仲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奚某无钱还款,便打电话给仲某,要求向仲某再借数千元,到取车时一并归还,仲某未同意。后奚某用备用车钥匙到仲某处私自将车开走,并未告知仲某。仲某发现该车被窃,多次联系奚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当场查获奚某所有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一辆。奚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审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奚某与仲某之间的车辆质押因未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未生效,奚某取回该车系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奚某无罪。
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奚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应当将被告人奚某判处无罪为由,提起抗诉。后经二审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终本案被告人奚某被判无罪。
【案件分析】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奚某将车自愿质押给仲某,并将车和行驶证、车钥匙交给仲某,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该质押行为有效,奚某私自将该车开走,侵犯了仲某对该车享有的质权,且仲某在占有质物期间质物丢失、毁损,应对出质人负赔偿的责任,应当认定奚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定罪处罚。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奚某虽将车质押给仲某,但由于该质押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未生效,仲某对该车不享有质权;奚某取回该车辆后,奚某也没有要求仲某承担赔偿责任,仲某并没有向奚某就车辆的丢失进行赔偿,奚某取回车辆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的客观构成要件;奚某在取回车辆后也没有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的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因此奚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争论焦点一:该案中的质押行为是否生效,质权是否成立。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均对质权的生效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即:《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未按照以上规定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订立了质押合同未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那么该质权将因缺少法律规定的形式生效要件,导致质权不能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奚某虽然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了仲某做质押,但是由于两人并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质权生效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质权自始不生效。仲某对该车自始不享有质权。
争论焦点二:奚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可见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因此,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公私财产的含义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据此,笔者认为,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该车辆是否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他人的公私财产的范畴,且奚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奚某取回车辆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评判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的主观要件。判定奚某该行为的主观动机,那么我们要看奚某取回该车辆以后进行了那些行为,如果说奚某将车辆偷偷开回来后,以自己质押的车辆丢失为由向质权人主张要求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或者要求以车辆灭失的损失抵债的话,那么我们就能明显看到了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然而在本案中奚某将车开回车辆后并没有以车辆丢失为由要求仲某赔偿损失,也没有提出抵债,而是自己继续正常使用。非但如此奚某也没有将车辆转移、变卖、隐匿,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我们说该案中奚某的行为不具有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
第二,奚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公私财产权是评判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的客观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奚某开回的不是他人的公私财产而是自己所有的车辆;其次,奚某在取回车辆以后并没有要求仲某进行赔偿,也没有提出抵债的要求,因此奚某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再次,奚某将车辆开回后并没有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仲某不会用于奚某开回该车而损害其债权,因为其手中有合法有效的借条,其可以凭借条向奚某主张债权,如果奚某不还,其可以进行诉讼,由法院裁决奚某还钱。退一步说,即使车子在仲某处,质权生效,在奚某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仲某也无权直接变卖车辆来实现其债权的,也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以保证其债权的事项,该车辆的存在只是为质权的实现提供一种顺利实现的便利,而本案中虽然奚某取回了车,但却没有将车辆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就是说该车上的质权实行便利实际并没有丧失。何况在本案中,质权根本未生效的情况下,该车根本不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无论奚某是否取回车辆,债权人仲某实现其债权的途径只有其手中的一张借条而已,债权人并不因为该车被开回,其债权就遭受损害。
第三、奚某虽采取了秘密手段,但不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的为目的的主观动机,其行为也未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权利,同时也没有侵害仲某的任何权利。因此奚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目的上还是客观行为结果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中奚秘密将汽车开回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虽然采取了秘密手段,但依然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法院作出了无罪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型交叉型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还是仅民法范围内的行为,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我国刑法规定主要是注重实质,而民商法注重实质的同时,也注重形式。在越来越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何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甄别、理清、各种法律关系,确定各种法律行为的性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何掌握好民商刑的临界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越来越成为司法工作和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全面地熟悉和掌握我国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是做好律师工作的重要前提,而熟练灵活的运用并掌握好民商刑的临界点是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
做好律师首先知识要全面,平时的工作中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要多学习多研究,与时俱进,用不断完善的法律知识结局经济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作为律师律师既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做到各种法律法规能够融会贯通,灵活掌握运用,注意把握好民商刑行为的临界点,认真分析、慎重对待工作中遇到的每一件民商刑法交叉型案件。
二、律师办案过程中要具有独立的办案思维和人格。
律师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思想、独立地位的法律人。律师面对公、检、法等部门,律师也要保持精神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性,不能人云亦云。律师要清醒的认识到,律师是独立于、而不是依附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还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因此,当面对公、检、法等部门时,律师要做到不惧怕,不盲从,以平等、坦然的心态积极进行沟通,敢于发表并坚持个人的独立见解,保持精神和人格上的独立。
三、律师要始终对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有信心。
慎做无罪辩护也许是目前司法环境下许多刑辩律师的一种无奈选择。记得上次参加律协组织的律师培训,一位老律师感慨的说,他从业二十多年来成功办理的无罪辩护案件还不到十起。虽然有些案件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讲就应当是无罪,但为了最终的结果,有时候还是会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策略。我认为无罪的就应当做无罪辩护,即使法院不判无罪也要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要做的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要帮助法官做裁判。而且有时候只有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才能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上诉或者申诉留下后路。如果一味的追求辩护的效果或者结果,实质上还是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实际上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其实是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是否有信心的问题。因为只有自己内心首先确信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是正确的,你才能进一步去影响别人、说服别人。
9. 车贷逾期车被偷偷开走就没有部门管了吗
一、保持冷静,确定损失
遭遇网络诈骗后,应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确定自己的损失情况,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如被骗财物为游戏道具,游戏币帐号和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游戏、软件或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二、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
确定了损失之后,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挽回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甚至轻信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想尽办法,尽快止损
报警之后,应立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紧急止损工作。若为网银诈骗,且有保存诈骗者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的话,可以立即登录对方开户行的网银和电话银行,输入对方的账号后故意输错三次登录密码,这样对方的网银转账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就会被冻结24小时。拖延骗子转移赃款的时间,为联系银行、报警进行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四、搜集证据,妥善保存
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与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游戏等。首先受害者要保存好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有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
五、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
受害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也就是说,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受理并非立案)。
六、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有的受害人因受到网络诈骗而感到懊悔和羞愧,很少报案,或者即使报案也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这将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为了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请在报案后,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10. 违法逾期被盗窃车辆是哪样意思
第一,我要解释一下,违法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逾期是指逾期没有年检盗窃是指偷盗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