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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分积金贷款年限

发布时间:2021-11-27 01:41:23

A. 东莞异地公积金贷款最长可以贷多少年

前段时间加长了贷款年限,现在最多可以贷30年

B. 东莞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15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价值的3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同时,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C. 东莞个人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每个地方政策不同,具体咨询12329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5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D. 东莞住房公积金一般能贷款多少

如您在广东省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款与首付款、个人公积金贷款部分之和的差额。首套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即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贷款部分之和,下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其中一手住房取交易价格,二手住房取评估价格与交易价格的较低者)的7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其中一手住房取交易价格,二手住房取评估价格与交易价格的较低者)的40%,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当地住房贷款政策等有更严格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商业性住房贷款。单笔组合贷款商业性部分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逐笔确定。
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 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 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 https://ebsnew.boc.cn/boc15/student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在线申请信用卡: http://www.boc.cn/ebanking/online/201310 /t20131024_2567848.html

E.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

1、自助银行查询
主要功能: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月缴额查询、明细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对账簿)自助终端补登和打印以及公积金贷款余额及明细查询。

申请流程: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查询,客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建行网点办理本人龙卡储蓄卡、公积金专用存折(对账簿)和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开通自助银行服务后就可在建设银行ATM和自助终端上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相关信息。
对于公积金贷款信息的查询,客户需到银行网点签约增加龙卡与公积金贷款的对应关系。
2、网上功能
主要功能: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明细查询、月缴额查询;公积金贷款余额及明细查询、还款计划查询、公积金贷款自助还款、贷款试算等。

申请流程: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查询,未签约建行网上银行的个人客户需持身份证件到网点,办理签约手续,然后登录建行网上银行追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即可;已签约建行网上银行的客户只需在本人网上银行客户号下追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即可。
对于公积金贷款信息的查询和贷款试算,客户注册为建行网上银行客户即可,若要开通网上公积金贷款自助还款功能还需将还款账号追加至网上银行。
3、电话银行查询
主要功能: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明细查询、月缴额查询、公积金贷款余额及明细查询、结清试算等。

F. 东莞公积金贷款怎么算

如您在广东东莞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G. 东莞公积金贷款由20年到30年了

这是新的政策利好 由20年变为30年

H.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暂行办法话你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样的规定,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取?2007年政府颁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而随后又作了多番的修改。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东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核、决定,并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仅限于本市地域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属购房的,自筹资金须达到购房款的30%以上,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借款人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必须具有合法证件并手续齐全;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债券、存款单等)质押;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优先受理,已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前不予办理再申请贷款。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
(二)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购房贷款额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和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关系证明的证书;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有稳定收入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如借款人只计本人贷款额度,则不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由受托银行采用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售房单位;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贷金额,则由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在贷款合同规定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还款帐户,由受托银行直接扣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提前期间的利息,按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后的贷款余额计算出每月还款额,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借款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的,应承担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抵押和质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的,在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应办理房产保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质押的质物,其面值要达到贷款额与应付利息之和。质物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或不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本息相等的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由颁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000七月十七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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