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朋友借我名字贷款买车他又范了诈骗案怎么办
这种情况你就只能视为诈骗案的共犯来处理。不过由于你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诈骗,因此一般没有刑事责任。但是你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笔贷款得由你来还。如果你本人还不起这钱的话,那你也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了。
❷ 别人借我的名字贷款买车,
按照现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实际购车者的担保人,在别人不能清偿贷款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由担保人来全部清偿,在清偿后有向实际购车人追偿的权利。
首先,这不仅仅是借名字,而且还要借用身份证信息。简而言之,其实就是以你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一旦对方还不上钱的话,银行直接找的人就是你,因为是以你的名义贷的款,银行就会要求你还钱。包括,如果在还款过程中他如果还款不及时,还会对你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导致你再贷款就很困难了。
再则,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车辆登记人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当肇事司机无力赔偿时,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借名人的风险:
1,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2,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对于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况而言,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被借名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3,被借名人收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借名贷款买车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贷款的注意事项
1、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根据贷款利率,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2、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有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还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在整个借款期间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时还款避免罚息。从贷款发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时间为还款日,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罚息,导致再次银行申请贷款时无法审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❸ 我贷款买车落户写别人名字法院怎么判
看具体情况,法院一般会按实质下判决的,当然需要你有证据。采纳谢谢
❹ 借用他人名义按揭购车,双方风险
名义车主:1、还贷责任;2、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3、车辆一般为实际车主使用,无法控制车辆、及时知晓车辆状态。
实际车主:1、所有权无法保障(依据已有案例,法院判决归属于名义车主);2、因所有权无法保障延伸的处分,因车辆产生的事故赔偿金等不能及时享有等。
❺ 借名字给别人贷款买车可以吗
按照现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实际购车者的担保人,在别人不能清偿贷款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由担保人来全部清偿,在清偿后有向实际购车人追偿的权利。
首先,这不仅仅是借名字,而且还要借用身份证信息。简而言之,其实就是以你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一旦对方还不上钱的话,银行直接找的人就是你,因为是以你的名义贷的款,银行就会要求你还钱。包括,如果在还款过程中他如果还款不及时,还会对你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导致你再贷款就很困难了。
再则,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车辆登记人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当肇事司机无力赔偿时,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借名人的风险:
1,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2,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对于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况而言,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被借名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3,被借名人收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5)借名贷款买车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贷款的注意事项
1、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根据贷款利率,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2、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有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还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在整个借款期间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时还款避免罚息。从贷款发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时间为还款日,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罚息,导致再次银行申请贷款时无法审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❻ 河南省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败诉的案例,有哪位高人知道
不违法因为被借名的人和银行是在合同等上面签字确认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❼ 用我的名字给别人贷款买车,有什么风险例如还贷,意外等。
用自己的名字给别人贷款买车,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具体有以下方面的风险:
1、因为以自己的名义办的贷款,所以对方如果出现逾期未还款,自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严重违约,黑名单上记录的名字是贷款人,承担后果的也是名义贷款人;
2、车子买来后,也是以名义贷款人的名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由于是别人使用,如果出现交通事故,首先找到的就是车主,而且不论怎样作为车主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附带赔偿责任。
3、如果车子出现肇事逃逸、抵押骗保之类的,车主还有可能遭受无妄之灾。
❽ 借名购车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❾ 被借名买车,车被强制注销,违章谁来交
借名人的法律风险
对借名人来说:如果被借名人(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再次出售,或者将车辆抵押给他人,或其死亡后子女主张继承权,或者因某种原因需要出让的指标,要求解除借名协议,确认车辆归其所有,都会给借名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具体而言:
一是被借名人事后否认借名购车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在借名人符合购车条件,摇号中签后,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生活中有一些借名购车行为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因其他原因,不顾及亲情、友情,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进而在借名人符合购车条件时拒绝配合为其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由此导致纠纷发生。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标转让或租赁期间因自身需要购车或规避自身风险等其他原因而改变主意,需要该指标,要求借名人返还车辆(指标)。如果借名人一直没有获得购车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现有的案例,借名人将承担丧失车辆实际所有权的风险,登记的车主应将取得车辆和号牌所有权,但需支付实际购车人相应的折价款,以保证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
三是借名购车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并在摇号中签后,才具有购车资格,由此,车辆购买主体具有了专属性。因借名购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四是车辆因登记人(被借名人)涉诉而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众所周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该车辆作为其财产就面临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尽管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满异议回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根据目前公布的相关案例来看,法院也很难支持。
被借名人的法律风险
对于被借名人来说,风险同样存在:
一是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二是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对于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况而言,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被借名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地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桂平律师】http://www.lawtime.cn/gu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