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前的按揭房如何執行財產分割
不管新的司法解釋前還是後,只要是要求離婚的時間,是在新司法解釋之後,就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但你要分清,首期是誰給的,還貸是用哪些錢來還,夫妻間有沒有書面或可以證實的約定或家屬間約定,等等,才能有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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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怎麼做能變成共有的
你好,根據我國物權法、婚姻法等相關規定,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一般會認定為購買方的個人財產,將一方個人購買的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
一、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
這種情況,雖然房產證是婚後取得的,房產性質還是個人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個方法:
1、是雙方到房產登記部門做一個增加共有人的變更登記,也就是俗稱的房產加名;
2、通過婚內財產約定協議,但注意這個協議不能以離婚為條件。
二、一方婚前貸款買房。
這個情況不分婚前婚後取得房產證。一般來講和銀行貸款,銀行會將房產做抵押登記,借款人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不能辦理抵押轉讓買賣,加名字等手續。辦理加名前需要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才可以辦理變更。還有一種就是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房產給一方,沒過戶也有法律效力。同樣,這個協議不能以離婚為條件。
望採納,謝謝。
㈢ 婚前購房貸款未還完房子怎麼做才可以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房產仍在按揭,夫妻婚後加名字的流程則要復雜許多。夫妻雙方需要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變更,通過銀行審批之後,再到當地房管部門重新辦理過戶,一般在7個工作日後就能領到新的房產證,之後還要再次到銀行辦理抵押。
如果房貸已經還清,婚後夫妻之間加名字的流程是非常簡便的。夫妻雙方只需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房產證,到當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房產證加名即可,如審核通過,一般在20個工作日後就能領到新的房產證。
只要你們結婚後拿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房產證去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將房產約定為夫妻共有就可以了,約定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等貸款還清後就可以拿公證書加名字了.因為約定公證單方不能撤消,所以有保證
㈣ 現行法律,對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這類房子怎麼判定的
目前的法律對此沒有非常有針對性的直接規定,只能根據一些法律條文去推。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婚前男方支付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性質雙方應分割。但是,是分割相應的房產份額還是只分割還貸款項,那就理解不一了。
㈤ 夫妻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子怎樣處理算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除非婚前買的房屋房產證上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否則屬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涉及共同還貸: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按揭貸款的房子如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到公證處公證房屋的權屬。由公證員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