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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貸款一方冒名簽字

發布時間:2021-05-02 14:08:44

Ⅰ 銀行貸款夫妻一方別人代簽是犯法嗎

不一定,別人代簽要看具體情況,舉例:
1、有合法的授權,有法律效應;
2、無合法授權,被代簽人同意,有法律效應;
3、無合法授權,被代簽人不同意,由代簽人承擔責任。

Ⅱ 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字,能判定詐騙嗎

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

Ⅲ 丈夫冒名妻子申請貸款 債權糾紛如何處理

2011年4月,甲銀行與王某、李某簽訂了《個人經營借款合同》,貸款40萬元。合同約定以王某的丈夫李某名下的兩套房產作抵押,辦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後借款人逾期不還,銀行經多次上門催收未果,王某提出貸款並非自己本意,是李某冒用其名義申請和使用的,自己不應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同時聲明他們已離婚,抵押房產已分割歸自己所有,以此否認銀行抵押權有效。甲銀行遂將二人訴諸法院,認為貸款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符合二人的共同意願,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以王某名下房產作為抵押物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夫婦二人曾一同到銀行詢問貸款手續,但辦理貸款時王某確實未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合同材料上簽章,故認定王某主觀意願上不同意此貸款,此為李某一人冒名行為。而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因審核借款人資質存在疏漏,誤以為夫妻二人同意貸款而造成貸款已實際投入家庭經營使用,形成事實債務。基於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在先,本案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承擔還款責任,案件受理費銀行與李某各承擔一半。
案例評析
本案中首先應關注的問題是夫對妻是否有代理權。一些國家的民法都規定夫妻間的配偶權包含家事代理權,即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的權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由配偶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代理范圍可依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及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習慣而有不同,遇緊急特殊情形可以擴張,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數量上要在一定限度內;性質上僅限於代表婚姻雙方處理家庭日常事務。但對於我國而言,目前尚沒有夫妻代理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旨在強調夫妻對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並非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相互進行民事代理。因本案與夫妻代理權的法定范圍、情形不符,不可認定為有代理權。
那麼,本案可否適用表見代理呢?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通過言語或行為形成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該行為具有代理效力。而本案李某不是以王某的代理人身份,而是假冒王某,而甲銀行並非認為李某有權代理王某,而是誤將李某行為認定為夫妻二人共同行為,故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對,雖也構成表見代理,但主張被代理人實際上知道被人代理這一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此外,根據法學理論當中的關於表見代理的以「本人除受通知外,以不知為原則」的理論,縱使被代理人因為過失而不知,也不適用表見代理。而相對人就代理權之有無,應為善意並無過失。明知或可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構成表見代理。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這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職責要求,甲銀行對審核流程疏於管理,造成李某冒用其妻子身份進行貸款,難說是善意並無自身過失,因此,只能按無權代理處理。
此外,借款合同無效對抵押權有無影響呢?《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從合同的效力依賴於主債權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而非「另有約定時,按照約定執行」。由於本案中貸款並非根據王某自願行為,故法院判決其主張借款合同無效的理由成立,那麼即便貸款銀行與抵押人合同約定「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抵(質)押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也不能依此主張抵押繼續有效。雖然抵押時李某同意抵押,但由於離婚時以上抵押房產已由王某所有,銀行也難以追及房產行使抵押權利。
案例啟示
本案實際為貸款人冒名行為導致的抵押權無效的案例,但因銀行自身在辦理貸款時存在法律瑕疵,也無法取得勝訴,這也值得銀行深思。在辦理貸款時,銀行應堅持與客戶面談,嚴格核驗貸款人身份,調查資信情況,面簽合同,避免出現因一方有不良信用記錄,而由其配偶出面貸款,以規避信貸制度。在設定擔保物時,要謹防主合同效力糾紛導致擔保物權無效,不可隨意援引表見代理、配偶權等制度由其配偶代為申請貸款等業務~

Ⅳ 以夫妻共同房產抵押,簽約時冒名簽名,一方冒充對方簽名辦理抵押是否有效

無效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申請房貸款的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Ⅳ 擔保貸款夫妻一個人簽字有效嗎

擔保貸款需要夫妻雙方都要親自到場且當面簽字才有效的。如果一方暫時到不了,需要去當地公證處做授權委託公證的,被委託方拿著公證書去銀行代簽也是可以的。『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5)夫妻貸款一方冒名簽字擴展閱讀:

擔保貸款注意事項:

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准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於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Ⅵ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6)夫妻貸款一方冒名簽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Ⅶ 夫妻雙方貸款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找人代簽字犯法嗎

夫妻雙方貸款,必須夫妻雙方本人簽字。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找人代簽字,這肯定違法。這樣做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

Ⅷ 夫妻一方簽字貸款,我怎麼樣不用承擔債務

只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先不管是不是一方簽名和協商一致對外借款,只在下列情況下一方承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等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4、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因此,盡管是一方簽名,只要是借款用於共同生活之用,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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