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未離婚,但一方失蹤並且已報案,這個時候另一方買房的話如何分配
最好在宣布離婚後買房,不然涉及的過多,不好分配。
配偶一方失蹤,並不必然導致離婚,也不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達到法寶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或宣告死亡。
一、配偶一方失蹤,達到法寶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或宣告死亡;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方所購房屋房產證怎樣辦理,應該寫幾個人的名字
既然一方已經失蹤了 你可以寫夫妻一方的名字
3. 夫妻一方不還房貸,人已經失蹤了,不還有什麼後果
夫妻一方不還房貸,還有一方可以還,如果兩方都不還的話,那麼銀行就會。收回房子做回抵押。所以說,最好的辦法是。如果實在沒有錢還可以把房子賣掉,這樣比抵押的劃算。
4.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購買房屋的,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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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