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貸款夫妻雙方簽字,能否由一方單方還款
夫妻貸款無論雙方是否共同簽字,只要一方簽字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可向夫妻任何一方追償貸款,也可同時向夫妻雙方追償貸款。
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借款人所需條件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1)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工資償還擴展閱讀:
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 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
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
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
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❷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立足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工資償還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❸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公積金不夠可以用另一人公基金還款嗎
可以,這個是你最初辦貸款的時候應該辦的手續。
如果當時只指定你一個人的公積金賬戶還款,那你們夫妻二人再帶著相關手續去公積金中心補辦還款手續,增加你妻子公積金賬戶為還款賬戶。
❹ 夫妻一方貸款,銀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或承諾書,有依據嗎
有依據的,銀行這是要求有一個共同還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個戶口下的直系親屬。
共同還款人具體介紹如下:
1.共同還款人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本息時的第二還款人,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
2.共同還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戶口下的直屬親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經濟來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東們等……與擔保人相似但又不同於擔保人。它可以在不經過法律訴訟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時直接要求共同還款人履行還償借款人銀行債務的義務。
3.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4.共同還款人雖然可能還了款,但並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權(需要房產證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權)。
❺ 怎樣證明婚後夫妻還貸款是共同財產償還的
婚後用什麼錢還呢?如果不是約定個人財產制的婚姻,婚後的工資獎金投資回報等都屬於共同財產,用這些還款,還用證明么。婚後,除了特殊的,一般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無需證明,只要記住還了多少就好。
❻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現一方拒絕還貸,而另一方無力獨自償還,問題如下:無力獨自償還方能否就拒絕還貸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子是你們夫妻的房子,如果你自己還款也是可以的,您妻子還款也是可以的,但是前提你們之間最好做房產公證
❼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現一方拒絕還貸,而另一方無力獨自償還,如下:無力獨自償還方能否就拒絕還貸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就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和債務。不管是一方拒絕還款還是一方無力還款,所產生的結果都一樣,一定產生貸款逾期到一定的期限。夫妻雙方就是接到銀行催收電話和信息,如果依舊不能及時還款。就會收到法院傳票,房屋也隨即會被拍賣。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也會上徵信黑名單,後期買房買車或者出行一般都會受到影響。
❽ 一方的巨額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1、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❾ 一方工資是個人財產,一方用自己工資清還自己的借貸款不屬共同還款
搞不清楚你想問什麼。。。如果對方要分割的財產,當然要舉證自己的主張!這個是基本。如果對方律師正常,應該會用其他共有關系和債務共有上面和你做文章。你只是很籠統的說借貸款,誰知道你是什麼性質的借貸啊。。。莫名。。。我是對方律師在無法舉證婚姻關系的時候根本不會和你提婚姻法。所以更不會提什麼共同財產,只會說共有財產。未約定的共有財產舉證很麻煩的。但是一旦證據鏈形成你逃都逃不掉。是不是一方個人財產又不是你說了算的。你先默認了是你的個人財產,但是對方是否接受這個默認?假設你的工資或者其他所得因為某些原因進入了對方帳戶,你想要回來,你也要舉證,同理,對方要問你討要未約定財產也應當舉證。另外,如果對方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想要分多點,就會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做文章,和你搞這個。。。傻了吧。。。當然如果你撫養孩子另當別論。 說難聽點,孩子就是你們最大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同居關系不屬於婚姻關系,不管你們是否有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屬於同居關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系。可以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首先你們不是1994年以前就以夫妻或者他人認為夫妻名義在一起的,視為同居關系。如果你們94年前就在一起,而且以夫妻名義對外宣布的,(需要主張方舉證)按事實婚姻處理。其次,要確定債務性質,如果是在同居期間,由於雙方經濟問題由一方出面所得債務,債務方可以舉證該債務為雙方共同債務,則雙方都有義務償還。說白了,就是只要對方能夠舉證該債務是雙方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債務,這和你是否是同居關系沒有影響,這是債務人和債券人之間的問題。民法通則不適用。舉例來說,你和你的同居對象因為孩子沒學費了,去解了錢。借條簽字人是你,你還錢,理所當然。在這其中你的同居對象不承擔債務。所以也不存在共同財產共同還款問題。但是你的同居對象對孩子有撫養義務,你可以提出對該學費的分攤,其實就是要求對方盡撫養義務。但前提是,你要有力證明該債務用於孩子的學費,或者其他共同消費.。其他諸如房屋貸款等,如果對方能夠證明為實際還貸人或參與還貸,則可主張貸款退還。所以問題的重點在於對方是否能夠舉證該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這和婚姻關系產生的共同債務,一點關系都沒有。
如果你借錢去賭博,然後輸了,要求同居人分攤該債務,當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