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證上有雙方名字,但首付和貸款都是男方父母出的。離婚後女方能分房產嗎
住房分為產權和債權。
產權,因為房產證是兩人名字,那麼住房產權就是小夫妻共有,沒預約的份額前提,就是一人一半。離婚,女方可以主張得到一半權益、
債權,父母對小夫妻出資,屬於父母對兩人債權,可以憑出資證明主張債權,要求兩人還錢。
女方想得到一半產權,需要支付給男方爹媽一半的購房出資款。
B. 婚前男方父母首付,貸款也是男方父母來還,寫的名字是我和女友的,離婚後這個算共同財產嗎
1、這個算是共同財產;
2、因為婚前就已經是你倆的名字了,所以這個即使婚後離婚了,那就得分割房產,因為這個房子是屬於共同財產;
3、所以說,既然要離婚,那就得進行協商,以及包括剩下的貸款債務等,這個也相應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C. 男方父母出的首付,以後貸款都是我和老公付的,房子寫的男方父母的,他還
樓上瞎說。 老公的父母付的首付的那部分不算的,因為他們有付款憑證。 其餘部分,還要看房產證上署名,如果不能舉證一方單獨還款,那就算共同的。 鄙視樓上的,胡說八道 - 法律是很嚴謹的,有很多細則和情況要分析。
D. 婚後男方父母給出資買的房子,首付和貸款都是男方父母出錢,房產證寫的是兩人名字,現在鬧離婚房子怎麼分
物權法和婚姻法規定:
婚前財產即便婚後都歸婚前所有人個人所有,
婚後所有財產歸夫妻所有,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增值也歸夫妻所有----除非婚前財產公證,則按公證條款。
所以婚後夫妻名字或共同名字的房產證都歸夫妻所有----法律只看產權證明,不管誰給的錢。
但是婚後夫妻接受到指定的贈與,則受贈與的財產只屬於被贈與方,無指定的贈與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回到問題。
是兒和媳買房,不是父母買房,
是父母給錢,不是兒和媳給錢,所以錢的性質很重要,
給之前有沒有說是借款、贈與(給誰),如果都沒有說明,那就是給兒和媳共同的。
性質等同贈與。
所以媳婦離婚時是可以有權力分割該房產的。
即便父母給錢時指定了房子是買給兒子的,
但是登記的是兒和媳雙方名字共有產權的房產證,
那麼這個房子媳婦也有50%權益(性質等同婚內夫贈送給妻的)。
綜上,女方擁有該房產一半的權益,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房產權益。
E. 婚後男方出資買房付了首付,每月貸款也是男方父母再還,兩人有個兒子如果離婚房子有女方的嗎
親,婚後買房,男方出首付,然後由男方父母每月付,依據婚姻法,若離婚,該房產屬於男方及其父母,每有女方的份。
F. 婚後購房首付和貸款都是男方父母出的,房產證寫兩個人名字,若離婚男方利益如何保證
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如果想離婚後不分給女方房產,只能去公證處做公證,女方表示放棄房子產權。
G. 婚前買的房子,首付貸款都是男方父母付的,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要是以後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住房實行的是登記制度,規定住房產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合法所有。該住房雖然是婚前購買,但是房產證登記人是兩位當事人姓名,那麼住房產權是兩位共有,在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住房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父母婚前出資部分,如果沒有事先書面約定是贈與子女個人所有,那麼父母的出資屬於對雙方當事人的贈與。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四諦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H. 首付和貸款都是父母付的,離婚怎麼判
如果是單方父母買的,則屬於單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雙方出資買的,按出資比例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I. 婚後買的房,首付是男方父母跟男方自己付的,後面的貸款也是男方自己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