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離婚丈夫銀行有貸款,妻子也簽字的,但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妻子要還嗎
需要還。
向銀行借款期間因為還是夫妻關系,而且還是共同簽的字,所以在這期間所欠的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如果銀行找不到丈夫,那麼這些債務還是要妻子來償還的。如果要離婚的話債務也是平分的。
離婚後財產歸一方所有,銀行不同意塗銷另一方的貸款關系,根據貸款合同所約定的貸款關系,銀行是可以向夫妻雙方共同追償。
如果雙方均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進行拍賣抵押房屋清償貸款。如果已經離婚,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後,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1)夫妻離婚男方貸款不管還了妻子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B. 如果離婚男方有貸款女方不知道怎麼辦,女方要承擔嗎
如果女方不知道,無需承擔。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2.如果一方能後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C. 夫妻離婚 男方婚內貸款 離婚後女方有責任還款嗎
有。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所以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歸還。
D. 婚後男方貸款,離婚的時候怎麼辦
婚後男方貸款,一般情況下,離婚時為夫妻共同債務。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E. 夫妻共同貸款未還清,離婚後男方再婚,男方的債務與新妻子有關系嗎有連帶責任嗎
沒有關系,屬於男方個人婚前債務,女方不需要承擔
F. 男方黑戶貸款都在女方離婚後男方不管女方沒能力還該怎麼辦
一個被家暴十年的女人,竟然攬下所有的負債,只因這個男人是個黑戶,這種破天荒的奇事竟然發生在人世間,太匪夷所思了。
且不說現在女人擇偶標准必看經濟基礎,即便豬油蒙了心,出於所謂純粹的愛情選擇和一個黑戶共度一生,也不可能做到如此無私吧?
況且還是一個虐待狂,嗜好家暴的無情男。如果說這種隱忍是出於愛,我是不信的。
唯一的可能,就是這個女人身上有著莫大的性格缺陷。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按下列步驟清償:
①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需注意:《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此時,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均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G. 夫妻離婚之後1年後男方個人貸款不還女方應負法律責任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看債務形成的時間,如果是離婚之後產生的貸款,此時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個人債務不會影響另一方。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連帶責任,即使離婚了女方也要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女方能證明貸款為男方個人債務並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H. 離婚了,妻子還對之前雙方的貸款有償還義務嗎
如果該貸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就該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作出處理,但夫妻雙方的約定不能對抗銀行等貸款機構,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