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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貸款

發布時間:2021-09-17 09:17:49

⑴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屋到銀行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該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你本人,沒有共有人,唐某作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系、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與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⑵ 夫妻一方私自用對方身份證貸款,另一方可以拒絕還貸嗎

一般情況下你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如果經過債權人同意,可以變更貸款人。
正常的商業銀行貸款一般需要貸款人現場簽字確認等環節,僅憑身份信息無法獲得貸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網上貸款,應該屬於網上小額貸款公司。雖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義進行貸款,但一般情況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擔還款義務。第一,由於是網上貸款,雖然你聲稱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貸款,可以據此向法院起訴主張貸款合同無效,但由於網上貸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機號、財產狀況等私人信息,實際上較難證明實際貸款人不是你。第二,即使實際貸款人是你丈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夫妻共同債務角度出發,你也很難證明該筆貸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丈夫確實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為貸款、債權人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該筆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擔還款義務。此外,如果經過債權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將貸款人變更為你丈夫,並明確你不用承擔還款義務。

⑶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⑷ 夫妻一方跟銀行貸款,另一方有責任嗎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承擔,如果只用於他自己賭博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⑸ 夫妻一方偷偷貸款不告知對方屬於侵犯私人財產嗎

我不認為是侵犯私人財產,畢竟夫妻一方自己貸款是以自己的名義,並不是以對方的名義,所以並不屬於解放對方的私人財產。

⑹ 夫妻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不能證明,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6)夫妻一方擅自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

網路-婚姻法

⑺ 夫妻鬧離婚分居期間 一方私自貸款用於個人消費 不知情一方被銀行起訴 該怎麼

現在一般銀行消費貸款是需要配偶簽字確認的吧。按照婚姻法或者說新的民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配偶確認的非用於家庭生活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可以請個律師收集相關材料吧。

⑻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債務是不需要共同償還的,只需要過錯方履行償還的義務即可。該筆債務屬於私自借款,隱瞞了對方借款的動機和使用錢款的目的,借款也沒有使用到雙方的日常生活中的,就不屬於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不需要共同履行償還的義務。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離婚案件中,主張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要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並產生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外,還有責任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即: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債務,關鍵在於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舉證證明債務確實存在以及該債務是產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並且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二)對於夫妻以單方名義所舉的債務不一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如果不能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並且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不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只為個人債務;反之,如果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並且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來償還。

如果夫妻之間的其中一方私自產生借款,並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日常的是生活中的,是不會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因此由此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屬於共同債務,不需要無過錯方進行償還。欺瞞、將借款用於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的都是不屬於共同財產范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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