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你好,我母親名下有一套房子,是按揭房,按揭時是我父母雙方...
你好,你現在要過戶的話只能走繼承的途徑,你母親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如有需要,可以攜帶房產證、父母的結婚證、家裡人的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到所詳談。
❷ 我父母名下有房子,然後我再貸款買房(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
你應該把戶口分開單獨一個戶口本,你名下沒有房子才能算是首房,你沒有和你父母戶口分開、你父母有房子,你是家庭成員有可能要以二房收稅。
❸ 自己名下有房,再貸款給父母買房算二套房
如果是以父母的名字為貸款主體,屬於首套房,如果是以自己的名字貸款,屬於二套房。
二套房界定標准:
一、貸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系統能查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二套。
二、貸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通過房屋登記系統查詢不到房產,但在銀行徵集系統里能查到貸款記錄,再貸款買房——算二套;
三、全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表系統能查詢到房產,貸款買房——算二套。
四、全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了,房屋登記系統查不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五、當地暫不具備房屋登記系統的查詢條件的,銀行盡職調查核實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買房——算二套。
六、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一套已還清,另一套未還清,此時再貸款認定為三套房。
七、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全都已還清且出售,同時能夠提供兩套住房出售的證明,這種情況下雖然個人名下無房,但再貸款時也會被視為三套房。
八、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商業貸款已還清,另一套是公積金貸款也已經還清,此時不管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再買房,均視為三套房。
九、夫妻兩人,一方婚前買房使用商業貸款,另一方婚前購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婚後兩人想要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根據新政雖然都是婚前的個人貸款行為,但因央行徵信系統中都存有記錄,所以以夫妻共同名義貸款買房還是會算做三套房。
十、夫妻兩人,一方婚前有房但無貸款記錄,另一方婚前有貸款記錄但名下無房產,婚後買房申請貸款視為三套房。
❹ 房子在我名下,都是由父母出資跟還貸的,這樣的情況我算有房嗎
當然算了,證上登記了誰,誰就是房子的所有人。
❺ 目前我名下有一套房產,貸款全由我父母償還,且能提供相關證據(銀行轉賬記錄)
1.辦房產證如果在結婚之前,產權歸你;
2.如果把你老婆加上,她就成了共有人,如離婚,她有權參與房產分配
❻ 房子過戶至父母名下的問題,有貸款。
過戶前要將銀行的貸款結清.在抵押狀態下是不好過戶的吧.
❼ 我名下有套房子,父母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貸款買的,我可以買新房並按揭貸款嗎
名下已有一套房,再買房子屬於第二套房子,首付要提高。
❽ 我有個房子 首付父母交的 貸款我的名 怎麼把房子 公正到父母名下 以後就是父母的房子呢
事實和法律會默認房子是你們家的,這是家庭自然發展規律決定的
❾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9)名下有房由父母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❿ 我用父母名下的房可以辦理貸款嗎
肯定是不行的,辦理抵押貸款需要房主夫妻雙方去銀行申請貸款,如果做生意比較靠譜,可以和父母商量,徵得父母同意,讓父母去銀行貸款,然後拿錢讓你用。這個辦法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