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房產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房屋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2011年8月13日開始施行)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依據該規定,首先尅協議解決房產歸屬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方可以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請求產權登記方給予一定補償。
② 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 財產如何分割
房屋為婚前楊先生購買,產權登記在楊先生名下。婚後,王女士和丈夫楊先生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現在雙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處理夫妻倆的離婚訴訟時,認定對於婚前一方辦理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對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一方可要分割。
王女士稱,2004年她與楊先生相識不久後結婚,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該房屋總價為44萬元,目前房屋貸款尚欠8萬元,房屋手續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起訴離婚,並要求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意給付楊先生16萬元作為經濟補償。
在法庭上,楊先生辯稱,雙方性格不和,同意離婚。但堅稱購房合同是在婚前簽訂的,18萬元首付款妻子也沒出錢。此後,他借錢把房貸還清,又為了償還借款將房屋出售。
法院認為,兩人爭要的房屋於2004年由楊先生取得產權證。依據法律規定,該房屋為楊先生婚前個人財產
。楊先生借債還貸的說法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應認定為楊先生於婚前辦理的房屋借款,並於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歸還。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婚後共同歸還的貸款,離婚後楊先生應依法給付王女士相應款項。
法院判決准予夫妻離婚,楊先生給付王女士19萬元作為房屋補償。
③ 婚前個人買房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銀行按揭貸款已成為當前很多人買房的主要付款途徑, 但這一過程也帶來不少法律問題。如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
對此,理論與實務界觀點不一。
有學者認為,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但婚後雙方共同償還了貸款,而且房屋也是雙方共同使用,並且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處理。
也有學者認為,婚前一方給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價值應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觀點,顯然違背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為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種觀點,從表面上看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仔細推敲一下也是有問題的。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而且取得了產權證,依照產權公信公示原則,此房屋應系一方所有,即使婚後另一方幫忙還貸也不能改變房屋為一方所有的性質。
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毫無疑問,該房屋應當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債權,夫妻雙方存在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的權利。
對於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了升值,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婚後增值部分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人會提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按婚姻法列舉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應為主動性取得的財產,而此時房屋增值系市場價值規律的變化所引起的,且夫妻雙方並未主動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動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情況中,婚前一方購房的行為應視為一種投資,婚後房屋增值應視為主動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將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歸一方,不僅不利於雙方利益的平衡,有違婚姻法設立的初衷,也不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更不利於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上述情況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④ 一方在婚前貸款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如果房產證登記在購房人名下,產權原則上應當判給購房人,但是應給對方補償。補償原則:婚後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均分割。
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平均分割的同時,適當考慮購房人婚前出資部分的利益。
婚後購房人以個人收入還貸,同樣視為共同還貸。但是,婚後購房人以婚前個人存款還貸的,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⑤ 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按揭購房,房屋的物權是屬於購房者的,就算在婚後,用共同財產歸還了部分借貸,但另一方並不取得對這個房屋的物權,更談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謂增值了,因為,房屋的帳已經結清,房屋的權利已經全部取得了,還貸,只是清償銀行債務的行為,跟房屋的產權,物權已經沒有關系了。
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於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於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房屋完全屬於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
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後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系,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按道理講,個人婚前的債務,用個人的收入去還才合理。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婚後幾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個購房者繼續用自己的工資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財產還個人的婚前債務。如果離婚,另一方提出這個債務問題,認為不應該用共同財產歸還個人債務,考慮到公平原則,由這個曾經購房欠款的一方,補償另一方在共同財產方面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這個損失,也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銀行月供所有數額的一半。但是,這個補償損失,並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質,因為房屋本來就是完全的屬於購房者這一方的。另一方只擁有要求補償自己用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損失,對房屋,其沒有任何權利的,也就是說其對房屋沒有任何物權的。
至於說到,這個房屋增值了,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增值的這一部分,是雙方或者一方經營的收益,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對於房屋根本沒有任何物權,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與否,根本和他(她)沒有關系。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購買房屋,並不是一項經營活動(當然除非是不用於自住用於炒房,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明顯是一項消費活動,是在購置生活資料。最後,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當前的增值,並不是收益。所謂收益,是由於某種經營活動,已經獲得的財產。而房屋的增值,在購房者沒有打算賣房,或者根本沒有出售的情況下,只是一種價值的估量,是一種理論的價值,並不是現實獲得的財產。如果這樣算,那麼,遇到市場不好,房屋縮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彌補房屋價值的虧損呢。
⑥ 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的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可以自己協商如何分割房子,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屬於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⑦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