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丈夫是否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如果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沒有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丈夫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倆妻子借的貸款丈夫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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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檢察官,我真的成『冤大頭』了。」近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民行檢察處辦公室里,一位頭發有些花白的老人激動地拿著民事調解書向檢察官展示。
老人姓李,現年64歲,是一所小學的退休校長。2015年1月,她結束了與前夫王某長達36年的婚姻,可沒想到突如其來的一筆債務攪亂了她的生活。
2013年,王某向好友吳某立下字據,借款30萬元。吳某多次催還,可還款期屆滿後,王某仍未還錢。由於吳某和王某的借貸關系產生於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吳某便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
2015年9月,因為聯系不上李老太,法院便公告送達並缺席審判,認定王某所欠吳某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王某、李老太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4月,李老太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銀行凍結了,這才知曉自己成了被告。可案子已過上訴期,她便向法院申請再審,結果被駁回,這才找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雖然那時我們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某找吳某借錢,我一分也沒有花過,為什麼要讓我和他一起還錢?」面對檢察官,李老太講出了心裡的委屈。原來,李老太的婚姻並不幸福。夫妻倆雖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某就有婚外情,並在外和情人同居,長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倆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直至離婚。
辦案檢察官了解情況後,一方面寬慰著李老太,另一方面著手調查此案。究竟王某所欠的30萬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在接下來的兩個月里,檢察官圍繞著這一爭議焦點實地進行調查,先後走訪了王某的同學、學生、親友以及兩人的鄰居、物管人員等證人,同時還調取了王某的銀行卡消費記錄等,發現30萬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於給情人買房購車和日常花銷。
通過對全案的審查,檢察官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李老太與王某多年來並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這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某一方清償。
今年1月,五分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錯誤、且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在檢、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原審雙方均達成民事調解,所有債務和利息由王某一人承擔,李老太不承擔債務。
辦案檢察官介紹,鑒於該案發生時間,適用的是舊法規定,需要當事人李老太承擔舉證責任。而根據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⑵ 夫妻之間有婚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妻子簽字貸款丈夫用承擔責任嗎
要承擔責任的!
⑶ 夫妻雙方一方借款老婆在外面而借款老公不知道老公有責任 還款嗎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⑷ 妻子貸款不還,丈夫不知道,丈夫有責任嗎
這個看什麼情況了,一般的話只要沒離婚就要共同還貸款了,要是還不清的話要坐牢的話,丈夫是沒責任的
⑸ 丈夫貸款,妻子有連帶責任嗎
沒有連帶責任。
不管是哪類的貸款,都是必須要簽訂貸款合同的,在合同上如果只是男方簽字,女方並未知情的情況下,女方不用負任何責任,
不過,夫妻自結婚領證登記開始,滿七年之後,個人名下財產均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國有婚姻法有這條規定,但是,即使共有了,女方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就算是企業倒閉等情況,國家查封一部分財產,也只能查封流動產,如公司等等,個人名下的不動產,國家是不會查封的,也不能查封,法規有規定,夫妻只有一套房產的情況下,在沒有觸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任何機構部門沒有查封權與拍賣權。
⑹ 妻子貸款不還還,丈夫不知道,丈夫有責任嗎
先說答案,一般沒有義務。
這個問題事實上牽扯的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套路貸雖然違法,但是其本金還是需要歸還的。
目前,人民法院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依據兩個標准:一是是否做到共債共簽或者事後追認。二是借債是否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如果你老婆玩套路貸,所帶出來的錢用於你們共同生活生產需要,那麼這筆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你老婆玩的套路貸,僅僅是用於他個人消費、個人揮霍,而你又毫不知情,毫不知情就代表著你沒有事後追認,那麼這個債務就應當認定為你老婆的個人債務。
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以上兩個標准只是法律條款規定的標准,人民法院在具體判斷是否將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時,會綜合你們夫妻的收入狀況、你們家庭日常消費情況、你們夫妻投資理財情況等綜合作出判斷。
⑺ 丈夫借錢了,妻子不知道,貸款人將丈夫告了,並且寫的是丈夫借款為個人使用,妻子還要承擔責任嗎
從婚姻法的角度說,夫妻共同生活,丈夫或妻子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向第三方借錢,且借的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知情的妻子並不承擔丈夫所欠下的債務,因為這個案例中丈夫借的錢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在別的地方,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不承擔還債的責任。
⑻ 妻子借錢丈夫有責任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不屬於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不應成為共同債務。
⑼ 老婆貸款不還,老公有責任還嗎
老婆貸款不還,如果老婆有錢故意不還,她貨款你沒有用過,你們財務分開的。你可以不去還。如果是你老婆沒有能力還貸款,你是她老公還是有責任幫她還得。你們還是一家人,有義務就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