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那個老公貸款的時候是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但是老婆的名字不是本人簽的,是老公找人代簽的,問老婆是否
這個雖然你沒簽字 但你們是夫妻 又發生在你們結婚期間 所以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無論老婆簽不簽字 老婆都要承擔一半
Ⅱ 老公貸款老婆簽字承擔的是什麼責任,房權證寫的是老公名字,老婆為了證實夫妻關
老婆簽字承擔嗯是擔保責任呀!既然是取了證的夫妻雙方一起去辦理的,那麼就屬於夫妻雙方。
Ⅲ 貸款需要夫妻雙方同時簽名嗎
如果是一起簽名的話在法律上就叫做共有債務,當然是需要一起承擔的。到銀行貸款不需要共同證明,除非是想一起還債。
Ⅳ 為什麼老公貸款必須要老婆的證件與簽名呢
這要看是類型的貸款了,如果房貸的話肯定是需要夫妻雙方的證件和簽名的,其他的貸款一般是不需要的。
Ⅳ 丈夫向銀行貸款老婆簽字現在還不起老婆受連累嗎
屬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夫妻名義貸款的以前是老公簽的字現在老婆簽字還可以貸的嗎擴展閱讀:
《解釋》的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
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沖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繫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應優先考慮。
Ⅵ 老公貸款如果老婆不簽字就不可以貸了嗎結婚的人別人不可以代簽的嗎
必須夫妻雙方簽字,別人不能代替,因為她是你的債務共同承擔人
Ⅶ 丈夫私底下貸款現在到期還不上要重新貸需要妻子簽字,應該簽嗎
我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你的問題是丈夫是底下貸款,到現在到期了還不上,要重新帶,需要妻子簽字,應該簽嗎?
首先要搞清楚賬戶貸款的目的和用途。
其次貸款公司是有責任的,按照國家規定,如果是有家庭的,必須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才能貸款。
因為出現過很多這樣的事情,家庭一方貸款出去吃喝嫖賭,最後債務變成雙方共同承擔,這對另一方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你家裡的情況你自己更清楚他的貸款用途是什麼,如果真的是為了家裡,那麼你考慮一下需不需要簽字重新貸款,如果並沒有用在家裡,那麼實在沒有必要去承擔這個責任。
Ⅷ 老公向銀行貸款老婆也簽字了,現在要離婚怎麼離
首先對於銀行的貸款,他是用於和他朋友開公司,不能證明該貸款並是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對方個人債務,你無需承擔。但是你最好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公司章程、你丈夫貸款用於公司的銀行轉賬記錄等其他證據。
夫妻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和他有夫妻財產協議,或者你有證據能夠證明他拿走的這筆錢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且還要提供證明證明他確實是從你手上拿走7W多,當然了58000的借條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你和他有財產協議嗎?你有證據證明這錢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嗎?沒有的話恐怕難以主張返還。
Ⅸ 丈夫已夫妻名義貸的款,妻子沒有同意,丈夫拿了妻子身份證,找人代簽的妻子的字,這樣的貸款有效嗎
很肯定的是丈夫這樣做是侵犯了妻子的權利,屬非法的違法行為。
因為以夫妻名義的貸款,是要夫妻共同歸還的,妻子不知情,即是違背了妻子的意願。作為妻子可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到當時貸款的銀行說明情況,要求該銀行尊重妻子的合法權利,取消丈夫的貸款合同。
Ⅹ 老公貸款為什麼一定要老婆簽字,如果不簽的話就不能貸了嗎
如果是婚姻內,貸款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要雙方簽字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處理的基本原則都是將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沒有借貸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准,而由於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之間是有家事代理權的。夫妻共同債務其實是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的范圍內,如果有證據證明錢款的使用超出了這個范圍,妻子就不需對債務負責。
(10)夫妻名義貸款的以前是老公簽的字現在老婆簽字還可以貸的嗎擴展閱讀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