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 離婚協議上簽了由一方償還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Ⅱ 雙方名下有貸款離婚,協議一方還款,怎麼具備法律效益
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即有效。
但這個有效有一定的范圍,即對夫妻雙方有效。因貸款在先,而協議離婚在後,這份約定一方還款的離婚協議對銀行是不生效的,銀行依然可以選擇起訴夫妻雙方。
現實中實務:
如果因還款不及時,而被銀行起訴後,法院很可能會判決由夫妻雙方承擔還款責任。
但此時,因為有離婚協議約定「由一方還款」,這個時候離婚協議就開始起作用了,其中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按《離婚協議》要求來承擔還款責任。
Ⅲ 婚後貸款,離婚了怎麼償還,可以協議給一方這樣起作用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前的財產雙方共有,債務也是一樣雙方共同負擔,但是可以協議給一方負擔,不包括非法所得,希望能幫到你。
Ⅳ 離婚前借款離婚後另一方有責任償還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借債即為夫妻共同負債,即使離婚後,任何一方都有責任償還。除非,另一方能舉證對方知道該夫妻實行個人財產制,或者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能證明債權人知悉該債務是用於借款人個人生活。
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之下的一個案件,丈夫謝某在其夫妻存續期間對外借款300萬,妻子完全不知情,待該夫妻離婚後,妻子陳某就收到法院傳票,債權人某公司訴其對前夫3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歷經當事人謝某的徹底絕望,到本律師的介入,最後以原告撤回對陳某的訴訟而保留對謝某的訴訟,實質上是確定了該筆債務屬於借款人個人債務。
Ⅳ 夫妻貸款離婚後能一方承擔嗎
按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Ⅵ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貸人,離婚後貸款是主貸人負責償還嗎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貸人,離婚後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夫妻離婚有貸款但協商後有一方償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Ⅶ 夫妻共同房產,離婚後,要求另一方償還貸款,是否允許!
那肯定是不可以的,房產作為財產的大頭。要有明確的分割協議或者法院判決。分割以後,你們的婚姻關系都解除了,這種共同還款的義務肯定也就終止了。你以什麼依據要求別人還款呢???? 你的意思就是放棄房子的產權對吧,可以的
Ⅷ 兩夫妻要兩年後離婚,但銀行有共同貸款,一方想提前還自己承擔的那一部分怎麼辦
雙方對共同貸款應該共同承擔。
Ⅸ 夫妻婚前有貸款,離婚後可以由一方還款嗎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你們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再起訴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