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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一方還貸款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2021-08-08 08:32:39

Ⅰ 婚姻存續期間按揭可以協議歸一方所有嗎

可以,只要是夫妻期間辦理好財產的分配,到銀行的按揭辦理個人還款,就可以的,把共同借款人改成一方的就可以的。
辦理按揭貸款為一方的手續:
1、到銀行辦理跟個人的業務;
2、攜帶按揭的資料;
3、填寫按揭的資料變更等;
4、銀行會對其按揭的合同進行更改等;
5、辦理完畢,夫妻還要提供協議等。

Ⅱ 如果夫妻離婚貸款房子怎麼分配

房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未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時有出資行為,則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屬登記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時候一定也要明算賬,不要以為感情好就會一直好,等到感情煙消雲散,勞燕分飛後悔就來不及。婚前雙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後雙方還貸,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且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處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Ⅲ 婚後買房,一方還貸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婚後買房,該房產屬於共有財產,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其他財產一並參與(協議或是訴決)分割,買房發生的貸款,自然也屬於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雖說沒有提出離婚時是一方在還貸,但還貸的一方僅是以自己的名義(其名下的賬戶)去辦理的還貸手續,實質上是代表的該貸款的共同債務人,所以,如果還貸的一方在離婚時不願以後由其償還,或要求將貸款與其他債務一起納入離婚分割時,則在債權人即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按你們達成的債務分割協議償還,如協議不成時也可依法訴訟解決。

Ⅳ 婚姻存續期間,由一方單獨買房變還貸款,能是一方獨有嗎

1. 如果夫妻之間有書面協議約定此房歸一方獨有,而且房產證上也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可以算一方獨有的個人財產。
2. 如果是婚後收入購買,而且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即使房產證只在一方名下,只由一方出資,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1)《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Ⅳ 如果房子是貸款買的,離婚時如何分配如果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搞婚外戀那是誰來還貸款

看房子的歸屬權,你們可以協商確定房子的歸屬然後由所有權的那方還。
如果你們都想要房子,那就得一起還了,按照你們所有的房子的平方數按比例還。
至於昏外蓮是非錯誤一方有一定的財產分配優先權吧,並不是決定性條件

Ⅵ 婚後買房,一方還貸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按照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後家庭的收入均屬於雙方共有,即使一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另一方的收入均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還貸部分也能享受一半。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夫妻存續期間一方還貸款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Ⅶ 婚後倆人有一方不還貸款是應該怎麼分割的

如果為了防止發生這種情況,那麼可以夫妻雙方去做個婚前財產公證,買房的首付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也可以寫個協議,但是會有可能影響夫妻感情,但是婚後共同還貸肯定是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也會作為共同財產部分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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