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貸款後可以借給個人嗎
款貸下來了你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吧
⑵ 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發生借款時,根據借款合同和借據入賬,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xxx(個人名字)
歸還借款時,根據付款單據入賬,
借:其他應付款——xxx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如果有利息,按月或按季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應付利息
支付利息時,根據個人在稅務局代為開具的利息發票入賬,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支付的利息在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⑶ 公司貸款後再借給個人的財務操作
公司從銀行貸款後再借給個人從法律上找不到禁止這種行為的依據,但總歸是不甚合理。企業也要充分考慮自己的風險。
在帳務處理上也沒什麼問題,只是在收取個人利息上,為了避開借入貸出的嫌疑,最好別去沖減你的財務費用,單獨作為營業外收入入賬,交納企業所得稅。收回本息時,公司開收據,借:現金、存款等,貸:其他應收款和營業外收入。
⑷ 企業向銀行貸款,相同利息轉借給個人,要繳稅嗎
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企業貸款也是一樣的,都不需要上稅,反之銀行收取貸款利息,這部分需要繳稅的!
⑸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一、應繳或應扣繳相關稅收規定
(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時間為其計提應付利息時;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儲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的的規定。
(2)營業稅 首先,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其次,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業,並沒有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
(3)印花稅 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徵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備非法集資目的或者其他違反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免於加收滯納金的特殊規定 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佔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佔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 四、其他涉稅問題 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到以上所列的相關稅收政策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企業在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向取得利息的個人索取正規稅務發票。這樣,地稅機關在向取得利息的個人開具發票時,自然會扣繳相關稅款。企業取得了支付利息的發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2)稅前扣除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將借款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⑹ 公司借個人借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借款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公司借個人借款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收款銀行
貸:其他應付款——借款人
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6)企業貸款借給個人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企業發生各種應付、暫收或退回有關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支付有關款項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該賬戶,屬於負債類賬戶,貸方登記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方登記償還或轉銷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月末,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暫收的結存現金。本賬戶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戶。
⑺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一、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⑻ 企業能否向個人借款企業如何向企業借款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8)企業貸款借給個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貸款,當前被貸款通則所禁止,且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該規定僅是行政規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企業向個人借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貸款
⑼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有效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並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指出: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款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