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貸款離婚後誰負責
夫妻在婚後的貸款是屬於婚內財產。
即使離婚後,也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這筆債務。
② 夫妻共同簽字貸款,丈夫是主貸人,離婚後妻子應負啥責任
婚內貸款而且夫妻雙方都簽名,即使離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是由連帶償還責任。
③ 夫妻貸款離婚後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在法律上有沒責任
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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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夫妻一方貸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按期還款,離婚後貸款方不繼續還款了,對方還承擔連帶責任嗎
這個問題主要是看貸款是個人貸款還是夫妻共同貸款或家庭貸款,而且貸款時另一方是否知曉,貸款是否有用於家庭共同開支或使用。如果完全是個人貸款行為且另一方不知道也未用於家庭開支,則屬於個人債務。否則,就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協議的,按協議承擔;如果沒有協議的,即使離婚後,也依然應該是共同償還。畢竟,債務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⑤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所借貸款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你好,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⑥ 離婚前夫妻雙方有貸款,離婚後的償債責任是怎樣的
結婚的時候有多開心,在離婚的時候就會有多傷心與失望,不管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選擇的離婚,離婚對於雙方而言總是不愉快的。離婚前夫妻雙方有貸款,離婚後的賠償責任是共同承擔,一起償還。
一、利益的分割夫妻在結婚後兩個人的利益就是捆綁在一起,不管是共同的財產還是共同的債務都是一體的。既然選擇了離婚,就應該把存在的貸款問題解決,這樣才會把離婚事情處理的完善。既然兩個人是分均分配財產,那麼對於存在的債務問題也是平均的承擔,這樣才符合婚姻對於財產的界定。
離婚是大家都不願意麵對的情況,但是真的到了最後一步,我們也應該好好地處理,這樣才算對得起彼此這段婚姻。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果斷的承擔起屬於自己的那份責任,這樣才算是一個有擔當的人,才是一個值得尊重的人。
⑦ 夫妻貸款離婚後能一方承擔嗎
按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⑧ 夫妻貸款離婚後協議歸對方還,而對方後來不還貸款,需要另外一方還嗎
需要,起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8)夫妻貸款離婚後誰承擔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