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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住房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04 00:08:00

A. 個人是法人代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買房貸款會受到什麼影響呢

如果我們是法人代表假如我們公司破產了,可能會遭受到一下的情況,我們具體的來看看吧!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的,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該債權應當以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決定終止破產程序,剩餘債務不再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以上就是關於我們遇到這些問題可以採取的一些措施,平時我們應該對法律相關規定做一個了解,祝你健康愉快!

B. 個人破產制度將在試點地區試運行,哪些城市是試運行的地區呢

其實這種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並不是完全的沒有先例,在香港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經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他們就算是為我們開了一個傑出的先例,我覺得可以學習香港的經驗,再結合我們大陸的自身情況,制定一個完全屬於我們大陸的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我覺得是一個對於法律上的完善,因為從前我們對於借款人的要求過於嚴格,也導致有很多借款人因為資不抵債而產生輕生的念頭。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保護借款人,但這也絕對不是老賴的保護傘,對於那些真正有錢卻不願意還的老賴就應該直接採取強制措施,並且我們對個人破產人在一段時間內的經濟有著嚴格的限制,甚至他們每個月剪頭,買衣服花多少錢都會有限制。

C. 個人破產制度意味著什麼

其實我們已經了解到,個人破產制度對於這樣的一個制度來說,也是會影響到我們自己再進行一些投資,或者是去償還債務的時候的一些做法。那麼對於個人破產制度,就是指我們自己不能夠去償還我們自己的債務。而且對於這樣一個問題來說,我們可以去向法院宣告這樣的一個人進行破產,並且針對的一個對象是一個自然的人,不是一個比較大的機構或者是企業

並且這樣的一件事情是讓我們感覺個人宣布破產一件事情,也不會出現一些老賴,他們不願意去還錢。因為我們自己,如果因為這樣的一些事物,讓自己破產的話,我們自己所有的財產都需要去償還自己所欠了一些債務。

D. 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呢

就在前一陣子,我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提出了一個關於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時,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它希望能夠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為有很多的案件,由於很多人已經破產,本來應該執行的,卻不能執行,所以他希望能夠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途徑。




如果宣布個人破產之後,確實意味著這些錢可以不用還了。但這也絕對不是老賴的保護傘,就拿香港為例,其實香港在很多年前就已經實行了這個法律,並且他們對這些破產人的消費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甚至說他們每個月剪頭發,買衣服的錢都有一定的數額限制,而且也不允許他們繼續掛牌營業,就像一些律師啊,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代理這樣的工作都不能擔任,而且他們也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E. 個人破產制度的法案雛形

年輕一代,超前消費意識越來越強,消費能力也越來越強,住房、汽車、旅遊、大眾消費品貸款越來越多 ,個人破產法制度的實施能有效幫助那些超前消費而又沒能還貸的年輕人度過由信貸危機而導致的困難生活。
商業銀行關於個人破產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全國人大代表、銀行行長等曾建議盡快制定個人破產法,以加強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立法。 商事自然人破產法,就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個人投資企業的投資人,要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要連帶他的個人資產。
而在商事自然人破產法的免責條款中明確規定,首先,在清償債務期間,只能保證最低的生活費用;其次,如果在破產案件終結時的4年內清償了40%的債務,可以免除其餘債務。如果在破產案件終結時的5年內清償了30%的債務,可以免除其餘債務,以此類推。
商事自然人破產法明確規定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多少債務,這既保護了債務人東山再起,也保證了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在法律上規定,債務人在破產前一年內不得轉移個人資產。
但關於商事自然人的生活保障,沒有嚴格的解釋。而在國外,每一條、每一款都寫得非常詳細,細到基本生活費是多少,以及哪些是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我國只要有了這樣的條款,就會制訂細則。 國內汽車貸款和部分房屋貸款以及其他貸款出現不良貸款比率逐漸增加,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本來有償債能力,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出台自然人破產法,會有一些人利用破產對自己進行保護,躲避債務責任。
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博士認為,對濫用破產法的債務人應與偷盜罪一樣,以刑事責任來定罪,否則即使規定了多麼細致的條例都不乏冒險一試的人,無法起到震懾作用。同時,對債權人非法催債和騷擾合法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的行為,也應有相應的法律約束。
債務人申請破產一方面是解脫,另一方面是本人資信嚴重受損,尤其在國外,對於一個破產的個人,人們在與其合作之前都會有顧慮。如果債務人能夠意識到信用的重要性,濫用破產法的現象就會減少,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將會有很大提高。
他建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是普通自然人破產法有效執行的前提。銀行如果有了比較完整的信用資料,就會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一目瞭然,對已經申請過一次破產的債務人的第二次貸款申請也會慎重審批。而法院有了這樣的信息,同樣會根據檔案中的個人信用狀況來參考是否批准破產申請。

F. 個人宣布破產後有什麼後果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范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范圍既不是義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盡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產常見的破產方法。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重要意義 首先,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飛速發展,政府有責任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的風險。 自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出《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加速發展。據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報告(《亞洲區的個人信貸增長情況》),我國個人信貸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已經由1999年的1.7%,2000的4.8%,發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個人信貸組成項目中,住房按揭貸款佔83%,信用卡佔6.4%,其他佔10.6%。個人信貸總額占各類貸款總額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發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達到10%。 個人信貸的強勁增長,雖然能促進消費,使金融機構增加盈利,但也蘊含著新的風險,有可能影響金融及宏觀經濟的穩定。香港的經驗表明,當信用卡壞賬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時,破產申請的數量也相應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約7000宗。由此可見,過度信貸極有可能造成個人財務危機。 我國近幾年一直鼓勵借貸消費,住房、汽車、教育、個人消費貸款已成為各商業銀行的主流業務。民間有輿論認為,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政府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消費者。因為信貸消費的充分發展乃是政府出於拉動內需的需要,傳媒在政府示意下「過度」宣揚超前消費、借貸消費,但是如果因過度借貸而出現惡果,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個人破產的風險,這實在是政府之過,而非老百姓之過。撇開正確與否不說,此言論的出現已經說明政府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風險應是當務之急。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盪、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 美聯儲每年都很關注兩個基本數據,收入的40%以上用於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沒有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如果這兩個數字過高,則往往預示著金融危機的出現。 過度負債消費,除了個人走向破產邊緣,昔日優良的銀行消費信貸資產也將演變成呆賬、壞賬,房地產、汽車等行業會因過度提前消費而出現衰退,進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蕭條,並不可避免地伴隨著社會動盪。 現在,家庭、個人也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主體,以個人名義理財變得相當普遍。在我國,一個勞動者有勞動能力的年限不過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貸款的最長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兩成。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傷害、父母不測都需要大筆開支,通貨膨脹、利率上升及失業風險無處不在,可現在的年輕人,似乎很少考慮到這些。 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產階級」的出現,充分說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無疑將給熱衷於狂熱超前消費的年輕一代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產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 盡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後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後,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後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巨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於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於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沒有誰願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制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於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願破產制度、自由破產制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破產法都給了債務人復甦經濟的機會,破產免責主義使得債務人能夠從負債累累中逃脫開來重振旗鼓,自由財產制度使得債務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債務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設計,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更多破產法資源請登陸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參考資料: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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