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能否成其為個人對外借款.
1、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
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被處行政、刑事責任。 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業與企業之間貸款,當前被貸款通則所禁止,且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該規定僅是行政規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4、企業和企業之間借貸的模式,可以調整為下列模式:
1)通過銀行委託貸款。這就給銀行增加收入。
2)企業之間簽訂合作協議,一方支付另一方誠意金或YU付款,約定一定期限無合作進展則退款,退款加利息-這其實也相當於回購條款。這是假合作;真借款。
3)通過個人轉借款。企業A把款借給個人甲,甲再借款給企業B。企業B對A承諾提供擔保責任,確保甲不向A還款時,B直接還款給A。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例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㈡ 個人財產認定
夫妻簽協議雖然直接有效,但恐過於生硬,難免影響夫妻感情,因此現實操作有困難。
如能簽固好,否則女方應保留好父母贈與首付款及還貸款的證據。而男方恐怕也不容易舉證證明房子有他的投入。
婚前將產權人做在女方名下就可以了,今後即使婚姻出現問題,該房屋也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謝。
個人覺得現在簽訂協議會影響夫妻感情提出:女方應保留好「父母贈與首付款及還貸款的證據」,具體是什麼東西呢?存摺?還是購房發票?如在首付和還貸時父母存摺有轉賬記錄,可否作為憑證?
說的,雖然婚前產權人是女方,但婚後還貸部分仍屬共同財產,怎麼能說是個人財產呢?
謝謝了
婚後還貸部分是共同收入還貸,應該屬按照比例的共同財產。
由女方父母直接做出明確贈與女方的書面文書,並將相關出資單據保留完整。
當時公證一下好了。現在有發票也可以。
夫妻簽協議雖然直接有效,但恐過於生硬,難免影響夫妻感情,因此現實操作有困難。如能簽固好,否則女方應保留好父母贈與首付款及還貸款的證據。而男方恐怕也不容易舉證證明房子有他的投入。
㈢ 貸款的認定是以家庭為單位還是個人名下為准
具體情況考慮,其二金融貸款機構對於產品的設置;不過大抵如下:
金融貸款機構針對借款人的收入認定是可以家庭為單位;
無抵押純信用類的貸款,多數是以個人為單位。個人信用及收入,還需如社保、公積金、車輛、房產及其他資產做輔助資料;
抵押類則會綜合量,貸款機構不同,要求也有差異。
最後是夫妻彼此知曉情況下有共同償債義務;擔保人負有連帶償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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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認定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就是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和利率等,由銀行(貸款人)自己決定,其立法本意是,他人不得干涉,不得強令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但其自由裁量權是有限度的,第一,必須執行國家金融法規政策政策,不得隨意縮短貸款期限和增加貸款利率;第二,如果符合總行規定的貸款條件,該銀行尚有貸款計劃額度,應當及時批准發放貸款,不得隨意增加門檻;第三,銀行應該盡可能為企業、個人做好服務,盡可能方便快捷。
㈥ 公司借款給個人的國家發布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關於借貸的法律。
此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
拓展資料:
公司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目前公司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㈦ 借貸關系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條文
借貸關系的認定依據很多,參考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