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婚前有貸款未還清,可否以另一方名義按揭買房
不行,這是肯定的。婚前買過房,婚後欲在買房,即使已經把婚前的房子賣了,但婚後欲在買的房子依然算二套(以老婆的名字買的)。現在的政策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只要買過房,不管是否已經賣掉,是否是一次性付款,只要房產證上有過名字,銀行有過貸款,再買房都算二套。
結婚之後,是否算二套房是以家庭為單位衡量的,也就是夫妻兩個人,只要一方買過房,另一個買房就算二套。除非假離婚,讓老婆買房,然後再復婚,這樣就是首套房。
㈡ 夫妻婚前一方有貸款未還婚後另一方還可以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嗎
肯定可以做。 信貸誰申請查誰的徵信 和你配偶沒有多大關系的, 順帶提醒一下大多數信貸要求配偶或直系親屬知情,
有問題在追問我,希望採納,謝謝
㈢ 結婚前貸款的還不上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結婚登記之前買的房子,登記到個人名下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包括首付款和已清償貸款部分。如果結婚後雙方共同清償貸款,則結婚登記之日起共同清償貸款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用公證,買房日期在結婚登記之前,就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後就是婚後共同財產。
㈣ 婚前一人交首付,婚後共同辦的按揭,房貸沒還完離婚怎麼分割
一,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的,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還完的貸款屬於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未獲得產權的一方有權獲得補償。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㈤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那個沒有還上房貸影響夫妻那個另一方貸款嗎
影響。
既然成為夫妻,如果另一方要想貸款,就需要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和徵信證明。
而其中一方的徵信出現了問題,就會影響一方的貸款。
望採納。
㈥ 如果婚前買了期房,有貸款沒有還完,結婚後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是否分割財產,不分割的,獲得產權的一方應該給另外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沒還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㈦ 婚前夫妻一方貸款未還婚後另一方會被起訴嗎
婚後另一方沒有嘗還貸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