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積金貸款買房抵個稅怎樣計算
一般勞動者用公積金貸款後,每月到銀行列印還款的憑證,上面會詳細列出勞動者本期還本金多少,利息多少,然後勞動者交到你們財務,在勞動者工資基數里(除去其他應當減去的金額後)減去利息,然後以這個金額數看勞動者適用的納稅率及稅錢。
1、借款人提出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由貸款銀行受理後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審批;
2、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相關手續;
3、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4、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還款帳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如期歸還貸款本息;
5、貸款結清後,借款人從貸款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② 公積金貸款後是否減免個人所得稅
所謂公積金免個所稅其實是說單位為個人所繳納的公積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摒除在個人收入范圍里。公積金一般是按1:1或1:2左右代繳的,單位代繳部分實際上是屬於你的收入的,但稅法規定這部分稅予以免徵。
③ 個人所得稅公積金貸款銀行怎麼填寫
個人所得稅公積金貸款銀行,填寫你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銀行就可以了,然後如實填寫你的材料,審批通過的情況下,就可以發放公積金貸款。
納稅人信息:填寫納稅人有效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聯系地址。其中,手機號碼為必填項。
納稅人配偶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本欄,沒有配偶的則不填。具體填寫納稅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3)公積金貸款和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填報本表時,對各專項附加扣除,首次報送的,在「首次報送」前的框內劃「√」。繼續報送本表且無變化的,在「無變化」前的框內劃「√」;發生變化的,在「有變化」前的框內劃「√」,並填寫發生變化的扣除項目信息。
納稅人選擇由任職受雇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填寫本欄。扣繳義務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由扣繳義務人在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④ 公積金貸款抵個稅和新的六項專項附加抵稅能一起嗎
公積金貸款抵個稅已經屬於專項附加扣除的住房貸款利息了,所以只能申請一個。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4)公積金貸款和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⑤ 有公積金貸款還用交個人所得稅嗎
公積金是單位和個人繳存同樣比例,如果你單位每月為你交465,那你個人也應該再交465,個人這部分是從工資里扣除的,每月所上的公積金總額應該是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之和。從你的敘述來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啊。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五險個人繳存部分-個人所得稅
個稅=(應發工資-起征點-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五險個人繳存部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算方法和應選稅率都可以從網上查到。
⑥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
拓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布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