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登記雙方名下屬於什麼情況
如果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歸夫妻雙方共有。
B. 婚前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後貸款部分仍由父母償還,需要注意什麼以便離婚時婚後還貸部分不為
問:婚前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後貸款部分仍由父母償還,需要注意什麼以便離婚時婚後還貸部分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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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繫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財產時應注意: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E、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F、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C.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的房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兒媳婦名字。離婚後房子如何分配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參考如下如下法條分割。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產權證上登記的為准。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兒子,與父母已經不存在關系了。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將兒媳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麼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是無法撤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婚前父母出資貸款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擴展閱讀:
婚前買房五種署名情況:
一、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假如選擇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假如日後雙方離異,父母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結婚,而是分手,那麼「准婚房」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關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將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附件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假如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錢款。
二、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不少戀人選擇這種方案。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房產只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三、寫出資方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單獨出資家長喜歡選擇的方案。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來是給孩子結婚用的,但畢竟還沒有結婚,萬一到時候分手麻煩較多。
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出資方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出資方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也由出資方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假如小兩口結婚後雙方用婚後收入還貸,其後雙方離婚,未出資方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向出資方父母的借貸,並要求出資方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四、寫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為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假如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收入共同還貸,其後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男方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女方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同理。
五、寫「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名字。
雙方共同出資,房產證同時署名雙方和雙方父母名字,這種做法不常見也有人選擇。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為「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
假如小兩口結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其後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D.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否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E. 婚後由父母出資貸款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算婚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
你好,屬於
婚後財產
,但根據
婚姻法
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後,
一方父母
買房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非有特別約定,該房屋應屬於該子女的
個人財產
。
F.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現兩個人鬧矛盾,又不帶子女和還房貸父母怎麼
小兩口鬧矛盾連自己的子女都不帶了,都多大的人了還這么不懂事,夫妻之間有什麼事不能商量的?要是真的無法過下去了,那麼就去辦離婚手續,孩子判給誰就誰帶,房子是父母出錢買的就留給父母,房貸父母還看,或者把房子賣掉都可以,但是錢要給回出資買房的父母
G.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條不完全對
如果該房產結婚時貸款沒有還完,那麼婚後房子升值部分有配偶一半,如果是全款房,那跟配偶沒關系
第四條不完全對
離婚時不是應該考慮補償對方,而是除非對方自己放棄,否則離婚需要補償對方婚後還貸數目的一半(即使對方一分錢沒還過也要給,因為婚後你還貸的錢屬於夫妻共產,有對方一般),和婚後房子升值的部分
第六條不對
該房產購買後屬於夫妻共產,離婚一人一半
H. 新婚姻法規定: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
除非你們公正過,房產證上有你名字,否則你就是用金子裝修,也是他的個人財產,所以婚前可以商量,如果不加你的名字,就讓他家裝修也行啊,畢竟是人家父母辛苦攢錢買的房子
I. 婚前買房 父母出資 登記在子女名下 婚後添加另一方 離婚怎麼分割
很明顯,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屬於贈與的,就該屬於被贈與方,如果不存在贈與關系,就該屬於自己的子女,不應該作為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婚後的新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經常財產分割
J. 一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 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離婚時怎麼分割
需要提供證據 擁有產權的一方 需給對方補償。從民法角度,贈與房產的原因是由於雙方結婚。沒有這種關系, 一方父母不會。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改登記在了另一方名下。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