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個人貸款能拿到現金嗎
若通過招行辦理,我行貸款貸不出現金(資金是專款專用的),一般最低貸款金額為5萬元。
B. 銀行貸款資金可以用現金形式付貨款嗎
可以!
首先,你要知道,你在銀行貸下來的款,是打入你辦理的貸款卡中。
這筆錢只要貸下來,就等於在你的銀行卡裡面一樣,你在消費的時候是刷卡、轉賬、現金、都可以。
銀行只要貸款給你,就會只關心你有沒有能力還款,有沒有徵信不好等等,不關心你這么花這筆錢。
從你在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就可以看出來,銀行要你的流水、徵信、抵押物情況資料就沒有要過你的資金去向說明資料。要資金去向說明的是風投公司
C. 老闆個人貸款,錢直接支付各種款項,並未從公司走,怎麼做賬務處理
記其他應付款-老闆或直接記其他應付款-出借人。具體記誰要問老闆。分錄
借:原材料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老闆或出借人
D. 購房合同簽了,部分貸款金額直接付現金,需要簽補充協議嗎
無法操作。部分貸款金額直接付現金啥意思? 貸款放款那一刻起 你已經把房款給開發商結清了 何須再付現金簽協議。 拿到購房發票就可以了。
E. 銀行可以現金貸款嗎
如是招行,目前我行商業貸款(房貸、車貸等)需專款專用,無法直接借出現金,也不可用於還信用卡;例如:您辦理汽車貸款資金直接打給汽車經銷商,裝修貸款資金直接打給裝修公司。
【溫馨提示】若您需要現金貸款請嘗試申請我行閃電貸,或申請招聯好期貸業務。
F. 個人貸款可採取自主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G. 貸款能直接支取現金嗎
沒有規定,要看什麼方式.打承兌匯票要自己貼現才能到你賬上,有的貸款是直接發張卡給你,卡里有錢,隨時可以取.定期還上就好.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房貸和車貸是直接免除你貸款的錢,分期還上,不存在取現. 錢在自己帳上可以開現金支票自己慢慢取出來,不過帳難做.
H. 個人 無抵押 貸款 可以拿現金嗎
現金?為什麼不打卡呢?銀行要求不一樣。有的是15萬以下或者30萬以下可以打個人賬戶。還真沒見過給現金的。打卡以後你不會自己去取嘛?
I. 如何理解直接支付現金這一定罪詞彙
直接支付現金,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TM或櫃台)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對於近年來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現行為,央行上海總部2010年7月26日表示,信用卡套現是違法行為,央行正在研究將持卡人套現行為記入個人徵信系統,直接影響其個人信用記錄。
常規套現
信用卡套現因為信用卡用戶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費」期,持卡人一旦套現,在這段「免息期」內既能使用銀行貸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說信用卡套現使得持卡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規避了銀行高額的取現費用,相當於獲得一筆無息貸款,極具誘惑力。簡單一點講,信用卡套現,就是通過其他方式來支取信用卡額度內現金的行為。因此,信用卡套現的方式也在不斷翻新,網路上甚至出現許多網友交流套現心得的論壇和熱貼,信用卡的信貸風險被進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戶和不法中介的參與,對我國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信用卡套現使信用卡成為個人貸款:例如一個人有10張信用卡,每張額度為10000元,那麼他通過套現,就可以獲得10萬元的貸款,如果他暫時用不著,可以不套現,銀行也不會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現使信用卡成為個人貸款,甚至比貸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時候就不會有利息。所以銀行將不斷加強風險管理。
翻倍套現
部分銀行的信用卡有一個分期付款額度,消費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用的是信用卡的分期額度,對於信用卡內的可用額度不會減少,那麼信用卡的持卡人就可以用這些銀行的信用卡「消費兩次」:先分期付款一次,將分期額度用完,然後直接一次性刷卡一次將信用卡額度內的可用額度消費完,這樣就可以消費分期額度+信用卡額度內可用額度的金額了。然後利用上述的套現方式,就可以很容易套現出分期額度和信用卡卡內額度了,從而實現了信用卡翻倍套現!比如:某人的信用卡額度是一萬元,分期額度是兩萬,那麼它就可以去指定的商場買三萬的東西出來,這樣就實現了翻倍套現了!
空卡套現
上面提到部分銀行的信用卡有分期額度,這些信用卡的分期額度與信用卡本身的額度沒有太大的關系,並且這些分期額度可以單獨用來購買東西,即便是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用完的情況下,也能用這些分期額度來購買商品,即信用卡內的原額度用完的情況下,還能用分期額度支付,這樣就實現了信用卡空卡購物,然後將購買的商品又打折賣給商家,這樣就實現了信用卡空卡套現了。
社會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現增加了我國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有嚴格的准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戶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另外,銀行風險的增大,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其次,非法提現對發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的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範透支風險。可是,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特別是一些貸款中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銀行的正常業務受到巨大的干擾,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由於大量的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發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鑒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貸款利息,還可能是一大筆的資產。
最後,對於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表面上,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實質上,持卡人終究是需要還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記錄,以後再向銀行借貸資金就會非常困難,甚至還要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