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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寫的一個人名婚後共同還款

發布時間:2021-07-21 00:07:40

㈠ 婚前貸款買房,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 請問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有夫妻書面約定從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婚姻法解釋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區分
沒有明確的夫妻書面約定的話,符合婚姻法解釋明文規定,按婚姻法解釋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㈡ 房子婚前買的 只寫有一個人的名字 但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後怎麼分

婚前部分屬婚前。
婚後共同還貸,這還貸部分對應的權益屬於共同財產,是要進行分割的。

㈢ 婚前貸款買房,戶主名字為一個人,婚後共同還款,如果離婚了,房子如何分配呢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即使你所購買的房屋只署你一個人的名字,婚後的共同還貸部分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而且,這種認定是不考慮一方是否支付還貸款項的.打個很簡單的比方,比如夫妻一方不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但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樣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如果離婚,就會按上述比例首先來確認婚前個人部分和婚後共同部分,然後一方得房屋,一方獲得補償.

如果想改變這種狀況.可以考慮雙方另行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㈣ 婚前借錢買房,房產證為一個人的,婚後共同還貸和欠款。

你好,婚前首付,產證只寫一個人,婚後共同還貸這部分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按50%平均分割。
假如婚前首付30%,婚後夫妻共同還貸70%後夫妻離婚,那麼這70%就屬夫妻共同財產,按離婚時該房產市場價分割。
假如婚前首付30%,婚後夫妻共同還貸20%後夫妻離婚,那麼這20%就屬夫妻共同財產,按離婚時該房產市場價分割。

共同還款不要緊;如果離婚,法院也是只判你歸還女方給你還貸款的金額,房產還是你的;這個新婚姻法界定的很明確;她如果打官司也就只能要會來幫你還貸款的哪些錢。
那該房產的增值部分呢?別忘了法院會支持分割共同還貸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的訴求。
舉個例子:夫妻存續期間,用1萬元買了彩票,中了大獎100萬,這時夫妻離婚,請問一方是不是只要付給另一方5000元即可還是100萬稅後獎金的一半。
如你所述,不論男方向父母借了首付款還是全額房款,只要女方婚後一起還清了男方向父母所借的全額房款或首付款及剩餘房貸,不管產證上是否有女方名字,該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份額。

㈤ 婚前男方付首付買房,寫女方一人名字,婚後一起還款。這算共同財產么

首先,根據新的法規來看理論上,婚前購房與婚後有本質區別,不再根據舊的法規進行財產轉化,所以婚前財產由一方所有。

但是出資人於產權人不為一人時,可根據物權法做界定
引用「訴爭房屋雖然原登記在甲的名下,但根據多方證據可以確認訴爭房屋確系由乙方出資購買。購買房屋是繼受取得房產的重要方式,訴爭房屋的事實所有權人應當為乙方。」

但你又情況特殊,婚後共同還貸,婚前財產人憑首付憑證,分割房產價值中的首付及其增值部分;婚後還帶形成的房產價值及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均等分割。

房產人士,並非法律人士,具體最好再請教下律師,望採納,謝謝。

㈥ 婚前貸款買房,寫的自己一個人名字。婚後一起還貸款的部分是兩個人的嗎

婚前貸款買房,寫的自己一個人名字。婚後一起還貸款的部分肯定是兩個人的。

㈦ 婚前共同出首付、商貸買房,但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以後要是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於《民法典》不動產歸屬的問題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現我們依照以下兩步進行分析解答:
一、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該房產是屬於該登記方所有的,但根據婚前協議,雙方共同首付並償還貸款,則另一方在離婚時可根據自己繳付金額及房產增值部分進行等價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由於該房產是婚前取得,理應是一方個人財產,而該房產在婚後的收益才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綜上分析,這房產僅為登記方所有,另一方僅能獲得相應財產補償。
如果回答能幫到您,請採納並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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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婚前買房,一個人的名字,婚後一起還貸,再加配偶名字,這資產怎麼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離婚後,房子仍歸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㈨ 婚前買房,寫兩個人名字,婚後由一個人還貸,房子屬於誰

《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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