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稅務
企業(債務人)向個人(債權人)支付利息時有個問題比較棘手,就是個人(債權人)不能開具發票。企業若不能取得發票,意味著利息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整處理。
個人(債權人)雖不能開具發票,但可通過稅務代開發票。企業(債務人)可以要求個人(債權人)到當地稅務申請代開發票,此類事項稅務能代開名目為「資金使用費」的發票。
針對資金使用費,稅務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徵收率3%,稅額需由個人(債權人)先行繳納,並需同步繳納附加稅。此外,代開發票時個人(債權人)需就取得利息收益預繳1.5%的個稅,其餘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現在已有部分地市稅務給個人代開發票時,已經不要求個人預繳個稅了;如果稅務不要求不預繳,個稅將由企業全部代扣代繳或預扣預繳。
②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該如何支付
我理解的是,根據企業同個人的借款協議來定利息,至於通過什麼樣的渠道來支付利息並符合稅收的規定,就目前而言,每個地方的是情況不一樣的。同時,對於支付給個人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文件來說明,但可以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作一個縱向對比並結合企業的實際來執行。
有的地方對企業支付給個的利息支出規定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8年涉稅業務之一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36號)第一款第二條「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處理問題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各基層局不得為貸款個人代開發票」 。
有的地方對企業支付給個的利息支出規定是可以按一定條件稅前扣除的,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9號)第一條「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
從實際來考慮,企業支付給個人借款利息到稅務局開票也是不太現實的,因為開票的項目裡面很難你填一個「個人資金佔用利息支出」 或其他的什麼名目。企業至多也就開一張現金支票給對方(當然,企業得為其支付給個人的利息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叫個人寫個收據、簽個字、按個手印之類的。
有關這個問題,不以上述分析定論,具體事宜你還是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③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一、應繳或應扣繳相關稅收規定
(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時間為其計提應付利息時;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儲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的的規定。
(2)營業稅 首先,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其次,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業,並沒有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
(3)印花稅 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徵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備非法集資目的或者其他違反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免於加收滯納金的特殊規定 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佔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佔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 四、其他涉稅問題 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到以上所列的相關稅收政策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企業在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向取得利息的個人索取正規稅務發票。這樣,地稅機關在向取得利息的個人開具發票時,自然會扣繳相關稅款。企業取得了支付利息的發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2)稅前扣除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將借款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④ 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應如何處理
一、應繳或應扣繳相關稅收規定 (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時間為其計提應付利息時;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儲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的的規定。 (2)營業稅 首先,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其次,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業,並沒有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 (3)印花稅 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徵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備非法集資目的或者其他違反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免於加收滯納金的特殊規定 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佔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佔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 四、其他涉稅問題 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到以上所列的相關稅收政策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企業在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向取得利息的個人索取正規稅務發票。這樣,地稅機關在向取得利息的個人開具發票時,自然會扣繳相關稅款。企業取得了支付利息的發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2)稅前扣除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將借款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⑤ 公司向個人借款和還款流程
1、個人借款的合同簽訂
一般來說,企業所需要的款項較為巨大,所以企業向個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個借條就可以順利完成的。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和方便審查,合同簽訂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流程。
合同簽訂需要嚴謹,除了明確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還必須註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於公司正常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企業與個人借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也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個人借款的合法性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個人借款是可以適當提高利率的。這也變相的說明了國家對於企業向個人借款的情況,是給予支持的。
3、個人借款的稅務問題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納稅問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借款所獲得的利息,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就說明了個人借款給非金融企業,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一旦企業向個人進行融資,企業需要將之確認為債務。在這里需要注意一點,我們所說的「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主要是指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才用到的科目。而企業向個人融資,我們一般記為「其他應付款」,以此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整個賬務分為三部分:
(1)企業向個人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2)企業向個人還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
(3)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稅
(5)企業向個人貸款利息調整說明擴展閱讀:
公司與老闆個人借款的,公司與老闆之間形式了債務關系,公司應該以其資產償還老闆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案例示範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未用於公司經營,公司無需擔責。
劉某是A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於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萬元,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借款於2017年12月9日到期後,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雖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劉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項也並未用於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因此該債務是劉某的個人債務,與A公司無關。故,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擔責。
李某是B咨詢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擔任總經理職務。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個人名義和蔡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李某為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向蔡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當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將借款轉入B公司的銀行賬戶。
借款期滿後,李某未向蔡某履行還款義務,蔡某遂將李某和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庭審中,B公司辯稱該借款系李某個人債務,與B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中關於借款用途的說明「因資金周轉需要」、蔡某當天借款轉入B公司賬戶等因素綜合考慮,借款合同雖以李某個人名義,但李某系公司總經理、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的經營,故B公司的辯稱缺乏依據。故最終判決: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特殊的「主體」,若以個人名義簽署借款合同,並非所有的債務均與公司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項的用途十分關鍵,一旦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那麼公司將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擔責任。
就目前的實踐來說,常有公司法人或負責人為公司的發展而到處借款的案例,對於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這類「特殊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相反,對於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糾紛,如何確定具有還款義務的主體對於保障自己的利益至關重要。
⑥ 銀行調整利息,企業如何確定調整貸款利率
一、貸款期間利率調整的依據主要有兩條:
1、人民銀行(央行)發布的利率調決定;
2、合同中的利率條款約定。如果是固定利率,則無論央行如何調整利率,約定固定利率的貸款利率不作調整;如果是浮動利率,則按合同中約定的調整時間及央行調整的利率進行調整。
二、利率調整後的利息計算: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時間,以上期的剩餘本金、貸款剩餘期限、新利率進行重新計算。
如房貸:貸款50萬元,期限15年,年利率7.05%,按等額本息法還款,計算出來的月還款額是4508.13元;還款一年半後(18個月),央行對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年利率調整為6.90%,經計算,此時該房貸的剩餘本金為470271.64元,剩餘期限為13年半(162個月),新利率為6.90%,計算後新的月還款額為4469.44元。如果調高到7.30%,經計算,新的月還款額4573.02元。
房貸利率的調整一般是一年一次,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中國銀行對年對日、按滿一年調整),調整時,按上年央行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為准,如果上年央行對貸款利率沒有調整,仍然按原利率執行;如果過了1月份央行作出了調整決定,該房貸的利率調整要到明年的1月1日、按當年央行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進行調整。
⑦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怎麼處理
不能抵扣,如果抵扣就要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才能抵扣。
如果計入了財務費用,到年底匯算清繳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⑧ 公司向個人借款利息稅怎麼算
利息稅是5%,單位只要在計付利息時代扣代繳稅款就行了,然後和個人所得稅一樣,按月進行申報,並按期繳納稅款就行了。
但要注意,借款利息不得超出銀行同期利息,超出部份是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的。
(8)企業向個人貸款利息調整說明擴展閱讀:
利息稅指香港地區對獲得利息收入的人徵收的一種稅。征稅范圍包括在香港來自債券、房地產的典當、抵押借據、存款、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除另有規定免稅外,都應當按規定征稅。確定利息來源的方法分提供信貸檢驗法和操作檢驗法兩種。
前者適用於對營業和個人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貸款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的地點來確定其利息的來源; 後者適用於對銀行和金融機構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進行交易並由此賺取實質盈利的地點確定其利息的來源。
中國的利息稅始於1950年,當年頒布的《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10%(後降為5%)的所得稅,1959年利息稅停徵,
1999年11月1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再次恢復徵收,稅率為20%,2007年8月15日稅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
⑨ 企業向個人貸款的利息多少
請問您的企業效益好么?要是效益好的話可以借,但是通常都是集資行為。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以下都是可以的。但是超過4倍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大概3600左右吧
⑩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稅法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自然人借款可比照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按此規定,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需要企業的自有資金解決。
(10)企業向個人貸款利息調整說明擴展閱讀
企業借款利息記賬
在新會計准則的要求下,在進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為例,來進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記帳。比如,一家企業向工商銀行進行借款,款額是100萬,時間是三個月,利率是9%,財務人員進行做賬處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當取得借款時,可以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同時,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0萬。當產生利息可以進行計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計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項有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不計提利息的話,在到期以後可以在直接支付時計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二是如果要按月來進行計提利息時,在第一個月預提利息時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0.75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0.75萬,以第一個月為例,連續幾個會計分錄都是一樣;
當到期要進行歸還借款利息時,可以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