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丈夫信用貸款30萬,生意失敗。無能力還款。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材料不全,僅基於您提供的材料給予一些意見,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依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為限來償還;婚姻存續期間成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償還。這是原則,有原則就有例外,詳情如下:
1、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因為不知債的關繫到底是何時建立的,因此分別作出回答:
一、丈夫婚前所為。 如果是您丈夫婚前實施的貸款行為,那麼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您的負債用於您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於經營,否則債權人是不能向您主張權利的。僅由您丈夫以其個人財產為限進行清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為。這就比較麻煩,如果您夫妻倆是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那麼按照上「一」分配責任,但是注意,這里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是由夫或妻一方負證明責任,也即您要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有該約定,不然不得對抗該債權人,也就是他可以要求你們負連帶責任。
如果不是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那麼除非您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即他們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其實信貸一般是沒有這種約定的,而要從其他方面證明這是個人債務較難),否則為夫妻共同債務,銀行是可以要求您承擔連帶責任的。
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一塊確實相對復雜,詳情您可以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等等。附上相關法律: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5339 (婚姻法)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8081 解釋(一)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50970 解釋(二)
⑵ 男方去銀行貸款這筆錢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男方去銀行貸款,這筆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到銀行貸款,用於個人,或者非法用途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用於家庭生活,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以個人名義貸款會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你好!銀行會不會要求你來償還,屬於銀行的自主選擇權,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這是很難說的事情。如果銀行要求你來償還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一般都認定為共同債務。你一定要回答的人回答會或者不會,這是很難回答的,因為銀行怎麼選擇,回答者怎麼會知道呢!你說是不是?請你理解!
⑷ 信用卡欠款和個人貸款算作夫妻共同債務嗎
信用卡欠款和個人貸款,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就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⑸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⑹ 個人信用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是婚後,任何一方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還債的。
⑺ 貸款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⑻ 小額貸款還不上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小額貸款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為一方的債務。
⑼ 因損害賠償所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王某訴與李某離婚一案中,牽涉到一筆3萬元的貸款問題雙方糾纏不清。原來,此筆貸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負主責並且受傷,因無錢治傷和賠款,向銀行貸款3萬元,其中1萬元用於自已治傷,另2萬元用於賠款。現雙方因感情問題,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庭審中雙方對此筆貸款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各執已見,王某主張此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自已出事故所貸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而李某則主張此是王某個人事故責任貸款,所貸款並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屬王某個人債務。
評析:合議庭在審理後,對此筆債務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認識不一。
一種觀點認為,此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此筆貸款並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個人責任治傷、賠款所用,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中用於治傷的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用於賠款的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一方不論因何因所傷或病,相互之間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顧和關愛的義務,一方因傷或病需要治療而又沒錢時,另一方應當出錢為其救治,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就是從道義上來講也是應當的;關於賠款部分,此是一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因此後果而貸款,應為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必竟不是其主觀上的故意而為,所以,對其因過失致你傷害而貸款賠償所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即用於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於侵權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