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人還不上錢,作為擔保人應該怎麼解決
第一、擔保人應當督促貸款人盡早還款
如果貸款人無法按時歸還貸款,那麼金融機構就會向貸款人進行催收,要求貸款人盡早歸還欠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還會同時告知擔保人貸款已經出現逾期,如果貸款人一直沒有歸還欠款,那麼金融機構就會要求擔保人履行貸款擔保的責任,要求擔保人來歸還金融機構的欠款。
在金融機構向貸款人發放貸款時,考慮到貸款人的還款能力不強,就會要求貸款人尋找擔保人來對貸款進行擔保,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當貸款人無法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時,擔保人就要代替貸款人履行還款的責任,對貸款人出現逾期的貸款進行代償。擔保人在簽署擔保合同的時候,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會向擔保人進行確認,同時將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告知擔保人,如果擔保人能夠接受相關的要求,那就可以正式簽署擔保合同。擔保人一旦簽署擔保合同,就需要對貸款人的貸款承擔擔保的責任,代貸款人歸還拖欠的貸款。
2. 徵信報告中顯示擔保貸款五級分類貸款損失
五級分類被分類為損失,就是說這貸款已經是正宗的不良貸款了,註定會損失且超過75%無法收回,或基本無法收回。
3. 給人擔保貸款 對方不還了怎麼辦
既然你爸給人做擔保,現在欠款人已經跑路了,那麼對方肯定像你爸追償貸款的。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撤銷貸款擔保,只能替他償了。
4. 銀行貸款擔保人能否撤回
不能撤回,等該筆貸款到期或提前結清才算結束。
5. 給別人擔保貸款,如何撤銷
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解除擔保:
第一、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
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貸款的實際用途與主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不一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6. 貸款擔保人怎麼撤銷
我是信用社的。
擔保是不能撤銷的!一直到還通債務!
按照信用社貸款操作規范,除非擔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願意!
債務才可以轉移給他人。
也就是說,你要說服信用社,但是一般是不可能的(你這個情況是想轉移貸款用途),除非把債務給還了。。。。
7. 銀行抵押權應如何行使
抵押權賦予資金借出人從協議中確定的資金借入人資產的出售所得現金中獲得償還的權利。
因為抵押權這種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權這一擔保形式在經濟活動中和法律上都佔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權比質押更簡便易行,質押要交付質押物,質權人要對質押物妥善保管,這樣無形就增加了債權人的義務范圍,而抵押則不存在此種情形。
其次,抵押區別於保證。保證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證人的信譽和經濟狀況,但信譽和經濟狀況存在可變性,一旦保證人經濟狀況惡化,這樣便不足以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的權益有可能無法實現,而抵押則消除了債權人的這種顧慮,因此抵押權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追及權。當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奪時,抵押權人依法可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追及權使作為擔保權基本效力的優先權得以保留,從而保全了抵押權。
8. 己按時全額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不能退還貸款保證金怎麼辦
你已經按時全額貸款了,擔保公司不能退還貸款保證金,那麼你可以直接起訴擔保公司,讓擔保公司退還貸款的保證金。
9. 貸款無法還上,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看你當時的保證合同是如何簽訂的了,
如果是為全部貸款作擔保的話,那麼你爸和其他兩個但保人都將對這筆債務負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這筆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但保人要,然後但保人之間再按照協議進行對償
如果是對一定的限額進行擔保,那麼將對所擔保限額進行償還
再看是不是用物擔保還是以自己財產擔保,如果是用自己財產擔保的話就比較痛苦了,幾個擔保人要用自己的所有財產對債務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