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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司貸款擔保起訴屬於夫妻共債嗎

發布時間:2022-08-17 16:54:35

❶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 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訴請法院責令竹某妻子還款,可法院卻判決駁回了方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評析 案情 李某賒賬銷售方某公司的貨物,由竹某就5萬元貨物欠款進行擔保。後因李某、竹某下落不明,方某公司遂找到竹某的妻子,要求償還欠款,理由是該擔保債務產生於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債務。由於竹某的妻子拒絕還款,方某公司只好 從方某所反映的情況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說明這一問題,就必須正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衣、食、住、行、醫等共同生活所需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活動時所負的債務。區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如果夫妻有舉債的共同意思,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均視為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舉債的共同意思,但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同樣應按共同債務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大致包括: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子女上學所負的 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為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於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雖然該債務沒有帶來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反之,以下則是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的一方單獨承擔;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或者因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竹某的擔保行為並非竹某夫妻的共同意思,也非為了竹某夫妻的共同生活,竹某妻子同樣沒有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為個人債務,竹某妻子無須擔責。 (王培軍)

❷ 個人擔保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依據2016年最高院復函中,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中的「債務」做了限縮解釋,將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債務」中。這是正確的,因為,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如果不太嚴謹的話可以解釋為,是否直接用於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於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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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擔保所負的債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嗎

除非有證據證明是以個人財產進行擔保,債權人是可以向夫妻主張債務的。即以其家庭財產擔責。

❹ 共同債務之間的擔保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擔保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擔保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擔保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已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擔保債務應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❺ 夫妻一方在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別人擔保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別人擔保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債務真實合法就必須承擔。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❻ 對外的擔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擔保合同所承擔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❼ 丈夫在別人借款單上簽字做為擔保人所欠的債務離婚後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你丈夫在別人借款單上簽字做為擔保人,所欠的債務應該是他個人債務,離婚後不能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只能由他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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