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抵押後不還款,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被其它法院查封怎麼辦
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是別的債務人如果在不知道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利受償。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1)貸款抵押物被別人查封擴展閱讀
作為抵押權人,當發現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時,要及時主張抵押權。具體而言,可採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種:
1、核實其他債權人的申請查封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程序是否合規。如認為申請查封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要及時向查封的法院提出異議。
2、及時向查封法院主張抵押權並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應向法院說明該抵押財產已為本人債權設定抵押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如抵押合同、他項權證等,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以確保該抵押物不為其他債權強制執行或處置抵押物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擔保債權,以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3、加強與查封法院及申請查封的債權人的溝通和協調。及時掌握查封法院對上述債權糾紛的審理、判決和執行進程,督促法院盡快處置抵押物來優先償還所擔保的債權。對查封法院怠於處置抵押物或申請查封的債權人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對抗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 車輛抵押給別人了 法院還能查封嗎
已抵押的車,物上有抵押權。抵押權人可就拍賣車的價款優先受償。法院可以查封,但只能就該車償還抵押權相對債權後的余值作為查封價值。
比如說
甲抵押貸款10萬買了價值15萬的A車,因甲欠乙20萬,乙申請查封A車,A車的價值應優先償還銀行的貸款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余值可執行給乙。
3. 抵押的房子被別人起訴查封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房屋抵押給債權人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並不影響抵押權人有優先的受償權,法院拍賣房屋的,抵押權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4. 擔保公司抵押物被查封了需要怎麼辦
擔保公司未代償,抵押物被查封了可以辦理展期,關於是否辦理展期可以協商處理。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關於房產抵押銀行後被法院查封的問題
房產抵押銀行後被法院查封,優先受償權是給銀行的。因為相對於債務人,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在清償債務。
根據《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5)貸款抵押物被別人查封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 人承擔責任。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 並送達有關單位。
6. 銀行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怎麼辦
首先應當明確,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一、抵押權如何設立?
(一)動產的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權人與債權人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時生效,即產生抵押權的設立的效力。
2、抵押人根據動產抵押合同約定,為債權人辦理書面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登記手續完成,抵押權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不動產的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人與債權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時,產生債權、債務效力。此時,如果抵押人未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構成違約,債權人有權追究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2、抵押人為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為抵押合同的履行。抵押登記手續完成,抵押權設立。
二、抵押權的實現: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准。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中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7. 銀行已抵押房產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後,銀行的處置是否受到影響
銀行在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有優先受償權,先償清貸款,余額償還其他債務。
既然已經進入到訴訟程序,那麼不論申請拍賣一方為該銀行還是其他人,拍賣必須經法院主持由房產所有人(即抵押人)、債權人、債務人各方選定資產評估機構、拍賣公司,進行拍賣。
拍賣所得的價款,按所說已經抵押給銀行,那麼先由該銀行在其債權范圍內受償(也有可能拍賣公司先要提取傭金);如有剩餘拍賣款的,再由其他債權人受償;最後如有剩餘的,歸房產所有人。
《最高院有關執行問題若干規定》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7)貸款抵押物被別人查封擴展閱讀;
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
具體而言,首先,發包人未付價款是特定的建設工程價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發包人的其它建設工程價款,更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對承包人的未付款。
其次,該建設工程價款是確定的。如果工程已經竣工,該價款應是合同約定的閉口價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經竣工決算確定的價款扣除發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該價款應是根據合同可以確定的進度款或備料款。
第三,該建設工程價款應是已屆清償期的。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建設工程價款的支付期限,特別應當明確備料款、進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則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發包人確定履行期限。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發包人因失去清償能力而被宣告破產,那麼即使未到期的建設工程價款也應視為已屆清償期。
8.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後的措施
法律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9. 擔保公司未代償抵押物被查封了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辦理展期。關於能否辦理展期,是可以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