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麼
目前常見的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產的話,可以選擇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擔保,而且房產的評估價值都不會低,有助於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此外,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因此,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可以考慮選擇這一方式。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外,銀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至少要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一定要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於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第三方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貸款擔保_網路
❷ 借款時既有借款人的財產抵押,又有保證人保證,未約定,如何分擔
一、問題的提出及法律依據
隨著人們經濟活動的深入開展,諸如銀行借款、民間借貸之類的籌資形式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了確保借款的及時歸還,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已成為債權人廣泛採用的確保債務履行的主要方式。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以上五種擔保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同時提供抵押(屬於物的擔保)與保證(又稱人的擔保)兩種擔保方式以確保債務的順利履行,在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擔保方式並存下,擔保責任的分擔及追償等問題已成為法學理論界及實務界研討的課題。
關於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第二款「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2000年9月29日,該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一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第二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2007年10月1日,該條擔保法司法解釋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完善為:「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於物權法與擔保法上述條款之間沖突的適用問題,在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作出明文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物的擔保與保證並存下債務的分擔及追償作出了比較完善的規定,但隨著實踐的發展,現實生活中又出現債務人提供物的抵押擔保(如房產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但並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同時該債權又有第三人提供保證並存的新情況,在此種情形下,未經登記的債務人的物的抵押擔保與第三人的保證並存下,擔保責任如何分擔以及分擔後如何追償,已成為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從實證的角度出發分析擔保責任的分擔
【典型案例】
2009年2月12日,原告出借人劉某(甲方)與被告借款人庄某(乙方)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庄某向原告劉某借款10萬元,由被告牟某、王某(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當日三方簽訂《擔保借款合同》,內容載明:「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壹拾萬元人民幣(小寫100000)。二,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三,乙方以房產證日房字第2000某號房產抵押給甲方並向甲方提供個人擔保。四,借款利率為月利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五,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六,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款完畢止。七,簽訂本合同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擔保借款合同有被告庄某,原告劉某,擔保人牟某、王某簽字。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後,債務人庄某及債權人劉某並沒有對債務人庄某的房屋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因債務人庄某沒有及時還款,2010年12月16日,債權人劉某起訴要求債務人庄某、保證人牟某和王某歸還借款10萬元。
【案例爭議】
對本案處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款人庄某作為債務人雖以自有房屋設定抵押,但因該抵房屋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故庄某的抵押合同無效,應由保證人牟某、王某對債務人庄某的全部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債務人庄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擔保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債務人庄某與債權人劉某已經達成房產抵押的合意,沒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沒有辦理登記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債權人依照法定順序受償,保證人牟某、王某在債務人的房產抵押受償實現價值之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分析】
對本案主要存在以下爭議焦點:(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二)抵押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如何分擔及追償。
(一)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我國法律存在物權法與擔保法的沖突。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根據上述條款之規定,用房屋設立抵押擔保,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即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了抵押擔保的合意,抵押合同也不能生效。依據擔保法規定,本案因債務人庄某沒有對其提供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所以抵押合同沒有生效。
而根據物權法之規定,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呢?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該條文的理解及適用對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起著決定性作用。
物權法第十五條如何理解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解釋本條實際是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規定,在民法學中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基礎關系或者說原因關系的區分原則。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本身是兩個應當加以區分的情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並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並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
筆者同意上述釋義的理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規定,不動產物權設立但未依法登記不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本案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達成房產抵押擔保的合意,並以書面的形式記載在雙方簽訂的《擔保借款合同》,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及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之規定,筆者認為本案債權人劉某與債務人庄某已經達成由債務人自有房產為債務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合意,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就應成立,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二)抵押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分擔及追償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關繫到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及擔保責任承擔後的追償。進一步分析,因債務人未就其提供的抵押物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在裁判實踐中如何劃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范圍與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責任范圍,以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相互之間及與債務人之間追償。
1、抵押權的效力
本案中債務人庄某與債權人劉某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債權人劉某的抵押權是否也就有效呢?
所謂抵押權,一般認為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實際上是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物上並存多種擔保物權時,抵押權按照法定的順序受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房屋設立抵押權,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債務人庄某與債權人劉某沒有對債務人劉某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故債權人劉某享有的房屋抵押權未能設立且生效,也就是說債權人劉某不享有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抵押權沒有登記情形下,抵押權人可否就抵押物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受償呢?如果能受償,那麼應按何順序受償?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之規定,在抵押權有登記與沒有登記並存情形下,抵押權人仍有權就抵押物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受償,只不過其受償的順序要後於已登記抵押權的順序;在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在前登記的抵押權已就抵押物的價款全部受償,未登記抵押權的債權人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抵押物的拍賣變賣款;如果在先登記的抵押權就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大部分,而剩餘部分不能滿足未登記抵押權債權人的情形,未登記抵押權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足額得到受償。本案債權人劉某有權對債務人庄某的房屋按照上述順序受償。
2、抵押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分擔
既然債權人劉某對債務人庄某的房屋享有法定順序的受償權利,那麼連帶責任保證人牟某、王某的保證責任與債務人的房產抵押擔保責任如何劃分?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對該條文中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即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對擔保責任的分擔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有的學者主張該條款物的擔保責任絕對優先,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並認為支持者的理由有:「債務人是本位上的債務承擔者,保證人僅是代替其承擔責任,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仍然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首先處理該物清償債務,可以避免日後再行使追償權。」、還有「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但也有學者對這一規定持質疑的態度,認為這一規定「實際上限制了債權人的選擇權」並主張:「就連帶保證而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幾乎處於同一地位,此際,保證並不具有補充性,在保證債務清償問題上,法律無特別惠顧保證人的必要。」
筆者認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並沒有區分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無論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保證人的清償責任都應當是後位的,債權人應先就該債務人的物的擔保實現其債權,不足部分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享有的是一種類似「先訴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人物的抵押擔保並存情形下,債權人可以一並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只不過在實現債權時,應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拍賣或變賣價款受償,不足部分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人牟某、王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在債務人庄某提供的物的擔保即房屋抵押受償實現價值之外的范圍對債務人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相互之間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如何追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之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保證人提供擔保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而對於連帶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比例分擔及追償卻沒有規定。東港法院在審判中作出了共同保證人共同對債務人房屋抵押實現價值之外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保證人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後,均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對於保證人之間的責任分擔份額及相互追償問題,因缺乏法律依據,無法直接裁判。建議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共同連帶保證人之間的分擔份額及追償問題進一步細化,以利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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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別人用房產證作抵押貸款,讓我做擔保人,我應注意什麼
讓你作擔保人的話,對方可能要對你的財產狀況作一些了解,但不能要求你將相關財產證明交對方保管;簡單點來說,他要看相關證明材料可以,但不能要求保管該材料。
❹ 為其他人做了住房貸款沒有還清房款,我還能為其他人做別的貸款擔保嗎
可以的。
1、自己已經貸款的人,同樣可以為別人做擔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3、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4、《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❺ 貸款人還不了款,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未能還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是指:當事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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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貸款保證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貸款擔保人是這樣一個角色:當借錢人向銀行或者其他機構提出借款申請的時候,銀行會出於款項安全性的考慮要求有一個擔保人,當借錢人不能按時還款的時候,擔保人要協助借錢人把錢還清。當然了,既要協助還錢,擔保人就必須是一個有還錢能力的人,上述例子中的張某因為長年經營飯館,家底殷實,便成為了銀行許可的擔保人。
其次,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兩種。如果是一般擔保的話,銀行會先追索借款人的資產,當借錢人的所有家當仍不足以還清債務的時候再向擔保人追索。但如果是連帶責任的話,銀行就可以在債務人和擔保人之間選擇,看誰更容易還款就向誰追索。
【拓展資料】
一、貸款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別
在借貸關系中,無論是作為保證人還是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都需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但細分而言,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擔保人包含保證人。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二、保證與擔保是怎樣的關系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范圍之外承擔責任。
3.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於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於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❼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條文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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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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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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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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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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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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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13部司法解釋共1部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6部
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6部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4部部委規章共1部地方法規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4部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釋共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800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81部
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4部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1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2部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57部司法解釋共2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部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86部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5部司法解釋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9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038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1部司法解釋共2部
第三章 抵 押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28部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92部司法解釋共2部部委規章共7部地方法規共1部行業規范共7部
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6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三十六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8部行業規范共2部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1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7部地方法規共4部行業規范共5部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9部
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3部部委規章共4部地方法規共9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3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14部行業規范共4部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56部司法解釋共2部部委規章共2部地方法規共5部行業規范共4部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7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地方法規共3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9部司法解釋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四十五條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89部
第四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部
第四十八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6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十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十一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
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2部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14部
第五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十五條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5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五十七條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8部
第五十八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7部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5部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2部
第六十一條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2部地方法規共1部
第六十二條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1部
第四章 質 押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8部
第六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42部行業規范共4部
第六十五條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部委規章共4部地方法規共8部行業規范共2部
第六十六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5部
第六十七條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2部
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部
第六十九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七十條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部
第七十一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9部
第七十二條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6部
第七十三條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
第七十四條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0部
第二節 權利質押
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3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4部行業規范共2部
第七十六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8部部委規章共1部地方法規共1部行業規范共4部
第七十七條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7部憲法法律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地方法規共1部行業規范共5部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八十一條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6部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八十三條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部
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部
第八十五條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部
第八十六條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
第八十七條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9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八十八條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07部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5部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55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部
第九十四條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2部
第九十五條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部憲法法律共1部
第九十六條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3部。
❽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❾ 擔保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