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給別人當擔保人,自己買房子受影響嗎
一、為別人購房做擔保人,是可能對以後的購房及個人徵信等方面產生影響的。
二、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作為擔保人再行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受到影響。
三、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是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
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徵信。
四、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前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需承擔保證責任。
而後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的,只要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債,其就必須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一般保證比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小。
但《擔保法》也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貸款擔保的范圍應根據實際情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㈡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利率及方式是什麼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利率及方式是什麼?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額度
企業經營貸款擔保抵押物需為個人(含第三人)或企業名下的住房、商用房、商住兩用房;貸款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評估價值的70%。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期限
貸款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含10年)。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利率
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擔保基準利率或適當浮動。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方式
貸款擔保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採用按月付息,按季或一次還本的還款方式;貸款擔保期限超過1年的,可選擇按月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方式還款。
㈢ 農行個人信用貸款條件是什麼
推薦您辦理農行網捷貸產品。
網捷貸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
以下是通過掌上銀行的申請流程:
第一步:請您登陸掌上銀行,點擊首頁的「貸款」選項,如圖所示:
第五步:選擇該筆貸款,進入簽約信息界面,確認信息無誤後點擊「下一步」進入刷臉認證,點擊「開始認證」並認證成功後,進入最終簽約界面,點擊「確定」,驗證安全工具(K寶或K令)後,跳轉至簽約界面,簽約成功後可以直接點擊「放款」操作。
溫馨提示:網捷貸申請時間為每日7:00至22:00,同時每日會有最高限額,如超過當日限額,系統會提示「本日可申請金額已用盡,請次日再申請」,次日早上7:00開始額度恢復。
2019年7月25日起,網捷貸新增客戶可以通過個人掌銀渠道或超級櫃台渠道申請貸款,個人網銀渠道已暫停申請,但仍可以辦理貸款查詢和還款;對於存量客戶,個人網銀可以進行貸款查詢和還款,無法進行貸款放款,如需要操作貸款放款,需通過個人掌銀辦理。
(作答時間:2021年04月13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㈣ 主貸人隱瞞擔保人,貸款實際情況他應擔什麼責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擔保人肯定是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的,如果當貸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就承擔還款義務,但可以追償,另外,如果產生了擔保的信用問題時,肯定會有影響的。
㈤ 銀行貸款擔保需要幾個人
一般來說,沒有明確規定說申請貸款必須要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的,之所以要求提供擔保,大多是因為借款人的資質條件不夠好,貸款機構覺得有風險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是借款人收入穩定,並且個人信用良好,滿足了有關貸款要求,那麼申請貸款也是比較容易的。
當然,除了擔保人之外,如果借貸人能提供有關擔保物,也是可以申請貸款的,如房產、汽車等,在有物品擔保的情況下,盡管借貸人個人資質一般,也是很有可能申請貸款的,不過,不同貸款機構規定不同,具體情況還需借貸人以有關機構規定為准。
因此,對於辦理銀行貸款是不是要提供擔保人,其實還是要結合借款人的個人資質而定的。
㈥ 個人貸款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您好,若您辦理的是招行一卡通,申請我行貸款是需要明確的貸款資金用途的,資金是專款專用的,請問您貸款具體是用於什麼用途呢?根據資金用途查詢具體的貸款要求。
㈦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㈧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看看以下內容是不是對你有所幫助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