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押銀行的房產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抵押銀行的房產法院能強制執行,只要銀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執行中不能夠無謂處置,意思就是明知抵押物的價值低於抵押債權,而強行進行拍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分析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銀行的債務和會對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所產生的費用作出補償。債務人如果惡意拖欠償還銀行的貸款和利息,銀行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的抵押房產的,法院會按照流程進行拍賣,拍賣的錢會先代債務人償還給銀行,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相關的訴訟費費用,剩下的會轉賬還給債務人賬戶里。但是如果拍賣所得不夠償還債務,法院會凍結債務人的賬戶,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賬戶沒錢,法院之後也會每月扣除債務人的收入,會剩基本的生活費,所以最後不要拖欠銀行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② 銀行抵押貸款的房子法院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房屋抵押在銀行的,如果房屋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被執行,但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③ 房產抵押貸款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抵押房屋可以被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行,但是現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的。對於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④ 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抵押房屋可以被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行,但是現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⑤ 抵押貸款的房子法院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是可以的。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⑥ 法院能否查封已經抵押給銀行貸款的房屋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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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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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房屋抵押貸款還不上法院會執行其它的房產嗎
法律分析:不會。達到貸款合同的約定,銀行會起訴至法院,查封你的房子,法院會隨機選擇拍賣公司拍賣此房。銀行拿走屬於他的貸款及利息,滯納金,剩下的錢給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