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給別人擔保的貸款,到期了沒還,作為擔保人,要是不還,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後果就是對方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你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你仍不還,那麼就會被強制執行。如果你有還款能力不還款,那麼可能會觸犯拒執罪(要被關起來的)。
你還款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
Ⅱ 借款人不還錢,也有擔保人,銀行該找誰
一個是借款人,一個是擔保人,都還不上錢,作為銀行這個債權人來講,自然是要兩個一起找了,借款人和擔保人,誰能把這筆錢還上,對於銀行來講都是可以接受的。至於還錢之後,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債務問題,那就與銀行沒有關系了。
正因為現在法律是比較明確的,所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要求借款人找尋擔保人時,簽署的一般都是連帶責任擔保,方便未來銀行追討債權。作為擔保人事先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能力,不要最後將債務變成自己的,讓自己變成債務糾紛的義務承擔方。
所以說,不要輕易的替他人擔保,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形成一個觀念,就是你所簽下的每一個字都應當慎之又慎,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所簽下的每一個字,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Ⅲ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法院會怎麼判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
擔保人要看擔保協議裡面約定的擔保范圍,如果是連帶保證,就要對整體債務負責,如果約定了擔保范圍,就在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2、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Ⅳ 幫別人擔保貸款,如果貸款人到期拒不還款,擔保人該怎麼辦
督促貸款人還款。
擔保人如果手中有抵押物,就不用怕。如果沒有,那就只有等著對方起訴,你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後,你再向貸款人進行追償。
Ⅳ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有什麼後果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擔保人的責任:
1、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2、《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Ⅵ 貸款人不還錢,銀行起訴擔保人怎麼辦
請回去看你的擔保合同,銀行貸款擔保一般是連帶責任擔保(有利於降低貸款風險),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銀行可單獨起訴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歸還貸款本息),沒法拖,應訴與不應訴結果都一樣,更不必浪費律師費。如果是一般擔保,銀行必須先起訴借款人,或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擔保享有先訴抗辯權。
Ⅶ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也沒有能力還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銀行會追究。擔保人(保證人)在債務人到期不歸還欠款的情況下,即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能力還款,是否實際履行還款。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按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