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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私自改變擔保貸款用途

發布時間:2022-07-21 01:57:26

㈠ 借款人私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所以,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也可以認定為無效。
另外,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於違法行為,比如賭博,法律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用於犯罪行為,還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者其他罪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㈡ 私自改變貸款用途有哪些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是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㈢ 是否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㈣ 借款人擅自改變了借款用途,現在還不了款。銀行起訴要擔保人還,擔保人能免責嗎

既然擔保,就應當承擔歸還責任,用途改變,不能免除責任。

㈤ 銀行的貸款,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現在款還不上,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用途的變更,雖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卻無形中加大了擔保風險。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㈥ 改變貸款用途的後果

一、改變貸款用途的後果是什麼
1、改變貸款用途涉嫌貸款詐騙罪。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謂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貸款用途有哪些
貸款的合規用途一般分為這幾大類:企業經營、消費、裝修、教育、婚慶、旅遊、其他。而且都需要提供相對應的發票、合同、收據或其它等證明材料,貸款用途填寫不可大意,要填寫真實,切莫弄虛作假抱有僥幸心理,一旦被發現不僅會收回貸款,還會被追究責任。

㈦ 貸款的用途不真實擔保人能否免除擔保責任

貸款用途不真實擔保人不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對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資金之行為,借款人單方改變借款用途;
出借人未參與協商,不屬於借貸雙方私自協商變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㈧ 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後,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借款人和債權人沒有惡意串通的,即使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擔保人也必須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能因借款用途的改變而喪失擔保責任,借款人在借款時,不存在欺詐,借款人知道真實借款用途的,擔保人也必須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改變借款用途後,擔保人就不承擔責任的,借款人改變用途後,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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