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貸款的擔保方式可以是什麼
個人住房貸款一般採用抵押、質押、保證和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擔保方式。
抵押貸款方式是指貸款銀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的財產作為抵押而向借款發放貸款的方式。
下列物品可以作為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的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三、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
質押貸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符合規定條件的權利憑證交由貸款銀行佔有,貸款銀行以該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下列有價證券可作為個人住房貸款的質押物:憑證式國庫券、國家重點建築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存單等有價證券。
保證貸款方式是指貸款銀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或個人作為保證人而向其發放貸款的方式。法人和個人均可為個人住房貸款提供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發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是個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能力,並且在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抵押(質押)加保證人貸款方式是指貸款銀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的基礎上,同時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了放貸款的方式
Ⅱ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可作為個人住房貸款抵押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Ⅲ 為什麼低於60平方的房子不能做貸款抵押
房子不足60平,滿足抵押貸款的條件,就可以做抵押貸款。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
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1)借款人以新購住房或未設定抵押的自有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申請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需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償還能力證明;首付款發票;在《個人住房借款申請書》中提出辦理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申請。
(2)將在建設銀行的原住房抵押貸款轉為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客戶需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申請表》,並向貸款行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及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償債能力證明材料(以上材料若原貸款申請中已有,且申請最高額抵押貸款時無變化,可不再提供);
(3)將原他行住房抵押貸款轉為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需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申請表》,並向貸款行提供:借款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借款人償債能力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抵押房產共有人同意辦理最高額抵押的聲明。
Ⅳ 個人住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個人住房可以抵押貸款。只要有正當的職業與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和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話就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
拓展資料: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
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抵押貸款與按揭: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
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
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買房者)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
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Ⅳ 抵押貸款中抵押物的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下列物品可以作為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3、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二)下列有價證券可作為個人住房貸款的質押物:1、憑證式國庫券;2、國家重點建築債券;3、金融債券;4、AAA級企業債券;5、存單等有價證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Ⅵ 哪些房產不能申請銀行住房抵押貸款
第一類: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
應當注意,如果該房產還處於按揭的狀態,那麼,這套房產的抵押他項權其實是在銀行的手中,等於將產權暫時移交,借款人雖然享有使用權,但並不具備完全產權,所以並不具備對這套房產的支配抵押權,不能另行用它申請貸款;
第二類:房齡太久、戶型太小的二手房。
大多數銀行對於抵押的房產有較為嚴格的規格要求,綜合來看,面積≤50平米,房齡≥20年的房產,銀行會認為較難變現,較難進行抵押貸款。當然,如若該房產在較為主要的城市功能區域,也有部分房產可另當別論申請獲得貸款;
第三類:尚未達到五年期的經濟適用房。
在經濟適用房的規定章程里,主管單位明確指出,只有期滿5年,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才具備上市交易資格,產權才能完全實現轉移。若經適房房東在5年內出售房屋,將違背相關條例,無法實現產權交接,更不要提抵押貸款資質了;
第四類:小產權房。
名為小產權(或鄉產權),實為無產權,這就是該類房產存在的尷尬,沒有產權證明,僅有一紙銷售方的出售合同,並未受到房管單位的認同。而這類房屋,如若遇到政策性用地規劃等情況,就面臨灰飛煙滅的風險,故金融機構不予對該類房產抵押放貸;
Ⅶ 哪些作為住房貸款的抵押物或質物
下列財產可作為住房貸款的抵押物或質物:
一、借款人有權自主支配的房產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證明後,可按借款人所有產權的份額設定抵押;購買現房的,可憑所購房產的產權證書和保險單設定抵押權;
購買期房的,可憑購房合同設定抵押權。
二、貸款人認可的屬於借款人或擔保人所有的各種有價證券(包括定期存單)及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或質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
四、已經設定抵押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督或者採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質押的其他財產。相關法規第九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貸款行認為要公證的,借款人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公證及登記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第十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屬;(4)抵押擔保
的范圍;(5)借貸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顴;(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物擔保的范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6)借貸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其抵押物價值的確認,可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經抵押權人確認。評估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十二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簽訂前到保險公司按指定的險種辦理或由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長於借款潮半年;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十三條 作為抵押物的房地產,其房產證、保險單據由貨款人保管。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貸款人對由自己保管的質物,應專項保管,不得動用,如造成損壞、遺失,由貸款人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在質押期內,有價證券到朗時,可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一、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兌現,並償還貸款或轉換為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二、借款人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有價證券調換到期證券。
第十六條 抵押或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拆遷、出租、變賣、饋贈;用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十七條 抵押或質押雙方應證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並詳細開列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解除。抵押或質押解除後,貸款人將抵押物或質物歸還借款人。
第十八條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在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基礎上,必須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擔保。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戶,一般情況下擔保人應為借款人所在單位;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必須在貸款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