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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給法人貸款擔保嗎

發布時間:2022-07-17 20:07:38

❶ 公司法人給個人擔保貸款,是否會對公司有影響

該種情況下一般是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因為從法律上來講,公司與公司法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因此不會影響到公司的

❷ 一人有限公司企業是否允許為法定代表人在銀行提供擔保貸款

這個可以為法人代表銀行提供。

❸ 本公司法人貸款,本公司可以擔保嗎

❹ 公司擔保貸款法人要負什麼責任

一、正面回答
1、公司擔保貸款的,公司以法人財產承擔擔保責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對公司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析詳情
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擔保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代為償還。也就是說即使不是你借的錢,作為擔保人你也有還錢的義務。作為擔保人這筆貸款記錄同樣會記錄到個人徵信中,當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擔保人的徵信也會收到牽連。擔保人如果去銀行貸款,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都會收到影響,因為銀行認定存在擔保貸款的負債,即使放款也不會有貸款利率優惠,這樣一來增加了自己的貸款成本。
三、公司擔保貸款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驗資報告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借款擔保申請書;
5、股東董事會同意申請借款擔保的決議書;
6、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報告,本年度最近三個月的會計報表。

❺ 公司是否能做擔保人

公司可以做擔保人,但是需要經公司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需要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❻ 公司可以擔保人嗎

公司可以做擔保人。但是《民法典》中有例外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另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❼ 公司能給民間借貸中的個人作擔保嗎

公司可以給民間借貸中的個人作擔保嗎可以。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擔保人」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❽ 公司可以為法定代表人個人貸款擔保

不可以,公司出了一切事情必須由法人承擔,並且法人與公司是不可分開擔保的,在法律上來講是沒有法律效益的,銀行也不會贊同比種做法的!

❾ 公司法人在信貸公司借款,其本人公司可以做擔保嗎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問題4: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應如何把握債權人的充分注意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相對人是否有審查公司章程的義務?(舟山中院、寧波北侖法院、玉環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接受《人民司法》記者訪談時,就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問題闡明了原則意見(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實踐中傾向認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擔保能力、擔保額度以及擔保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規范,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不能對抗擔保債權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以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系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是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的特殊規定,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當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而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協議時,債權人應當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交易行為的規定,了解股東對相關人員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擔保協議被認定為未生效,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公司因締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因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或公司股東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意見,應當注意的是:

(1)債權人在接受擔保前,是否有查閱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2002)民二終字第45號案(載該院民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判決理由認為,公司不能以董事違反章程越權簽訂合同的理由對抗其他第三人。但該案件系不適用修訂後公司法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於該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結合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特徵和我國尚未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開放查閱的現狀等因素,認為債權人不負有審查公司章程真實性的義務的觀點,有相應的依據。前述宋曉明庭長提及「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針對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與去年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作為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貸款新規主要從規范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實施,對於審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涉及對擔保債權人注意義務認定的影響,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關注。

(3)涉及債權人注意義務審查和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爭議的相關案件,應把握債權人、股東利益的適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公布的該院終審的(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裁判摘要認為,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裁判要旨體現的民法解釋學方法,對審判實踐具有參照價值。
(2011年)問題40.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金華中院、江干法院、溫嶺法院)

這一問題在我庭《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號)問題4的解答中已經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人民法院報》撰寫《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一文,就這一問題提出基本思路,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統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來。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同條第一款則規定由章程決定究竟是需要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公司擔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簽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由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該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來主張自己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時,債權人並不構成善意,債權人此時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以該擔保應當無效。而且,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由於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擔保歸於無效,所以該款在性質上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判斷。對封閉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於股東人數少,股東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層與股東並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況且封閉性公司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能否絕對地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為由認定擔保無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審查該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無效。尤其是在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時更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接受擔保時對股東大會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的義務,不應要求其進行實質審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偽造的,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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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我可以做法人貸款擔保人嗎

法人能做貸款擔保人。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擔保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為保證人。所謂擔保人,又稱保證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就是擔保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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