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㈡ 小額貸款國內外研究狀況
知道了告訴我
㈢ 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問題國內外研究現狀存在的問題
相信市場,但也不能迷信市場。在民間借貸之外,還要建立一整套應急狀態下的觸發機制。一旦發生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過高,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組織等便應自覺響應政府幹預,按照比例、降息讓利、分類發放中小企業貸款,切實落實支持發展中小企業的國家戰略。
「民營經濟成就了浙江,是浙江的瑰寶,我們要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它們。」目有疾,自當醫。而這種醫治,不僅要給予其應急性的資金支持,更要著力約束資金流向,規避應急貸款再次流入資本市場的風險,引導中小企業走向實體繁榮的康莊大道。由此而論,根治溫州企業近年來從房產到能源再到古董的炒作之風,才能矯正被扭曲了的經濟結構,才能盡量減少無謂的行政干預,才能重新提振實業起家的勇氣與輝煌。
㈣ 求一篇關於小額信用貸款的文獻綜述,感謝~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鄉村銀行創建了小額貸款的模式以來,對貧困人口提供小額貸款已經成為各國扶貧工作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全世界有上億人受益於小額貸款運動。很多國家都創造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但同時也有不少失敗的教訓。
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正在開展大規模小額信用貸款的工作。以試點單位江西婺源縣為例,在僅一年時間內就對所有農戶進行了信用評級並發放了近6萬戶貸款證。其中4萬戶拿到了貸款,占持證農戶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縣小額信貸發放總額已達2億2千萬人民幣。其規模與發放速度是國內任何其它的小額貸款試點不可比擬的。這充分顯示了國內金融機構直接參與小額貸款的效力。雖然以一般農民為主要工作對象的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與國際通行的以貧困戶為主的小額貸款有很多差別,國際經驗與教訓對我國進一步大規模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中國應吸收那些成功經驗
合理的貸款利率
首先,要讓參與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能贏利,這是這些金融機構願意擴大並能持續提供小額信貸的根本保證。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逐漸深入,銀行商業化的程度提高,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是如果農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項目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又得不到有關部門的補助,那麼目前開展得轟轟烈烈的小額信貸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規模地深入發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額貸款項目半途而廢的原因歸根到底都是因為虧損,特別是由國際組織,國外資金所資助的小額貸款項目,往往是國際組織撤出之日,就是小額貸款活動的完結之時。這與這些項目長期依靠國際上資金補助不無關系。
要使參與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能賺錢,國際經驗證明,最關鍵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額信貸與銀行一般貸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額度小成本高的特點。有較高的存貸差才能彌補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銀行對工商業,甚至較大的農業項目的利率水平來套小額信貸的利率。在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左右。在中國,由於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組織來發放小額信貸,加之貸款的方式也較國外簡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國外同類貸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項目自負贏虧。當然各地的情況有所不同,應測算後確定贏虧平衡點,再加上正常利潤來算出小額信貸的合理利率水平來。
這里似乎有一個悖論,一方面開展小額信貸的目的在於支持農業幫助弱勢群體,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們應該指出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是商業貸款,並不是政府的扶貧款,不虧損經營,是最起碼的商業要求。第二,國內外各種調查都幾乎一致地顯示,對於農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能否借到錢,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額信貸為例,高一個百分點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這一個百分點對借款者來說不算什麼,但對農村信用社來說都是願不願意大規模開展小額信貸的關鍵所在。最後,由小額信貸利率造成的負擔與對農民所加的稅費負擔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稅費對農民來說是強制性的,是沒有回報的。然而,對貸款來說農民有選擇的權力。他可以貸也可以不貸。盡管貸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當農民認為利息太高,不劃算,他們可以不借。
關於小額信貸的利率問題,不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各國政府都十分關心農民貸款,特別是扶貧貸款的問題。經過了多年的實踐,人們也慢慢地領悟出合理利率對小額貸款可持續性的重要性。到目前為止,除了個別國家之外,幾乎所有的亞洲國家都已經放開了小額貸款的利率限制。由執行小額貸款的機構來決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個較合理的利率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開展的小額信貸來說還有著特殊的意義。中國農村對小額信貸的需求很大。從試點地區所揭示出來的趨勢來看,當小額信貸比較成熟,群眾與信用社的積極性都充分發揮起來,信用觀念也建立起來後,有60%-70%的農民都會有小額信貸的需求。如果經若干年後戶均貸款達到5000元左右,那麼一個成熟的中國小額信貸市場的極限就可能達到3500億-5000億人民幣。如此大規模的貸款完全靠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的吸儲方法與能力顯然不行。而增加農村信用社的吸儲的競爭性或間接地通過其它金融機構的拆借(例如把郵政儲蓄從農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農村)都需要農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這只有通過較高的貸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強培訓
各國成功的小額信貸經驗表明,對農民借貸者的培訓是小額信貸成功的又一關鍵所在。農民為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迅速變化著的市場反應不夠靈敏。對適用技術的了解不夠。因此,國際上開展的小額貸款項目都要對貸款戶進行大規模培訓。提高他們對市場,新技術以及運用貸款的能力。為此,國際小額貸款項目均要拿出一大筆培訓資金來。
我國農民同樣也極待培訓。他們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術,特別是要學會如何應對市場的需求來不斷調整自己的種植、養殖項目以及生產方式。有了較好的培訓,就能大大提高投資項目的成功率,也能減少小額貸款的風險。
在目前的機構設置中,我國農村信用社不具備對農戶大規模培訓的能力。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介入。把農村的技術工作者及有關部門發動起來,配合小額信貸項目,不斷地給農民以培訓,向他們提供市場信息。有關部門應該從財政中撥出專項資金來加強對參與小額信貸的農民進行培訓。
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需要國家的扶助
小額信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是一種利用金融與市場的手段來幫助廣大農民增加收支的一個極好辦法。然而農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農民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農業又不是我國經濟的比較優勢所在。農村問題的解決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僅靠小額信貸本身,靠農村信用社並不能完全解決三農問題。換句話說,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來幫助農村信用社克服各種障礙與不足。這些幫助不僅是政策上的,可能還需要資金上與行政上的幫助。如果沒有這些幫助,從純商業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可能並不願意參與和擴大小額信貸工作。這樣急需資金的農民就失去了機會,同時也加重了政府的負擔。
㈤ 互聯網金融視角下的小額信貸模式研究
其實小額信貸基本就是p2p,你說的p2b,b2c基本都屬於抵押貸了,國內純p2p不多,最為典型的代表為拍拍的,大部分的應該都屬於抵押貸,要麼線下結合線上,要麼就是重線下。你說的眾籌嚴格點來說不屬於小額信貸,但屬於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模式分為股權眾籌與實物眾籌!謝謝希望能幫到你
㈥ 國外學者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發展前景有什麼樣的研究和建議
外文文獻在谷歌學術搜索相關英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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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前景分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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