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商銀行為A企業發放了一筆為期一年的保證貸款,該貸款保證企業為同行業的B企
工商銀行為c企業發放一筆為期一年的保證貸款,該貸款保證企業。保證貸款那挺好的。
Ⅱ 給人擔保貸款被起訴,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借錢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擔保借錢,借款擔保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1.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其次,擔保借錢,債務人無力償還,還在擔保期間並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如果是承擔一般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反之,約定連帶保證的,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主張債務。
最後,以上便是擔保借錢債務人無力償還承擔的責任,其實還是看約定的擔保。相比於一般擔保,連帶擔保所承擔的責任較大。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債務人借款時,你自願提供擔保,並簽字,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如果你們沒有約定的話,就是連帶保證;
4.如果是連帶保證的話,根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如果借款期限屆滿,債權人可以要你在擔保范圍內償還,也可以讓債務人償還;
5.如果是一般保證的話,根據《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如果是一般保證的話,債權人是需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後,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可以讓你承擔擔保責任的;
6.根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如果債權人在能向你主張權利之日起6個月沒有讓你承擔保證責任,就過了訴訟時效,你就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
7.如果債務已經還清,主債務消滅,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的擔保關系也自然消滅,你也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8.如果你已經履行了保證義務,那麼你代替債務人清償的部分,可以起訴債務人歸還。《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Ⅲ 我的個人徵信報告貸款信息有一筆不明貸款,還寫著組合擔保不含保證是什麼意思
這個你打電話去查詢一下,這這筆貸款是怎麼來的?
Ⅳ 最高額保證中主債權如何確定判裁案例
金銅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搖籃山金礦保證合同免除責任糾紛案
時間:2001-09-17 當事人: 王德麟、劉恆國、孫連忠 法官: 文號:(2001)鄂民終字第147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鄂民終字第1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石金銅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銅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孫連忠,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趙利平,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吳畏,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大冶市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大冶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西橋路7號。
代表人王德麟,行長。
委託代理人彭嬌容,該行幹部。
委託代理人張德熾,中國工商銀行黃石市分行法律顧問室幹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冶市搖籃山金礦(以下簡稱大冶金礦),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辦事處株林村。
法定代表人劉恆國,礦長。
上訴人金銅公司因保證合同免除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黃民重字第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5年2月,大冶金礦經有關部門批准,決定對礦山剝離和選礦廠進行技術改造。其中設備訂購、安裝調試、采礦二期工程剝離、供電、水、土建工程共需貸款2577740元(人民幣,下同),故向工行大冶支行申請貸款。工行大冶支行經審查用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後,將其列印好的格式貸款合同(未加蓋公章)交由大冶金礦。大冶金礦持該合同文本請湖北黃石雞冠嘴金礦為其提供保證。湖北黃石雞冠嘴金礦在貸款合同文本的保證人欄處加蓋公章後,經大冶金礦返回工行大冶支行,由工行大冶支行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合同落款日期為1995年12月10日。三方當事人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擔保合同)約定:一、借款方(即大冶金礦)向貸款方(即工行大冶支行)借款250萬元,用於技改項目,借款實際發放額,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以借據為憑,並作為本合同附件。二、貸款方在國家信貸計劃和本合同條款規定之內,根據借款方按工程進度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及時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借款方工程進度的資金需要。如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時供應資金,要根據違約金額和天數給借款方計付違約金。借款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款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50%的罰息並如數追回。三、借款期限定為3年1個月,從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體用款和償還時間及金額以借據為憑,並作為本合同附件;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確定月息為12.6‰,按季收取,貸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20%並按逾期的利率檔次重新確定借款利率。四、借款方保證按期用利潤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貸款逾期未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收貸款,並從借款方賬戶中扣收。五、借款方按照銀行抵押貸款辦法規定,願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貸款新增的固定資產充當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貸款方對抵押品享有處理權和優先受償權。借款方請湖北黃石雞冠嘴金礦作為借款的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代償借款的財產。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保證方同意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必要時,由貸款方從保證方的存款賬戶內扣收。六、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須按時向貸款方報送有關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及統計報表和資料。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和審查決算時,要有貸款方參加。七、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借、貸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經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合同簽訂後,大冶金礦於1996年元月3日向工行大冶支行報送一份金礦技術改造項目資金使用計劃表。據此,工行大冶支行從元月9日起,予以放貸。第一筆款50萬元,期限自1996年1月9日起至1999年2月9日止;第二筆款30萬元,期限自1996年1月29日起至1999年2月28日止;第三筆款60萬元,期限自1996年2月6日起至1999年2月6日;第四筆款15萬元,期限自1996年2月7日起至1996年12月30日;第五筆款12萬元,期限自1996年3月4日起至1999年4月4日;第六筆款10萬元,期限自1996年4月9日起至1999年5月9日;第七筆款5萬元,期限自1996年4月18日起至1999年5月18日;第八筆款10萬元,期限自1996年4月24日起至1996年7月24日;第九筆款7萬元,期限自1996年5月8日起至1999年6月8日;第十筆款10萬元,期限自1996年5月14日起至1999年6月14日;第十一筆款20萬元,期限自1996年5月20日起至1999年6月20日;第十二筆款3萬元,期限自1996年6月6日起至1999年7月6日;第十三筆款18萬元,期限自1996年7月9日起至1999年8月9日。以上借貸金額250萬元,並簽訂借據13份。1996年4月、5月,大冶金礦向工行大冶支行報送二份工程投資進度表,說明其1996年5月止,土建完成投資233200元,采礦1127500元,設備856800元,安裝80000元,征地942000元,土方76000元,付息113000元。1996年6月報送一份貸款去向的報告,說明已到位貸款232萬元,征地用111308.48元,二采區剝離637621.40元,固定資產投資101188.25元(其中土建88565.25元,設備12623元),工藝改造434985.18元,材料214167.67元,事故費用254057.59元,其他19000元。大冶金礦貸款後,1997年3月,經其上級部門對其貸款250萬元的使用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為:償還工行大冶支行利息25萬元,償還借款575653元,支付事故賠償費用30萬元,付二采區剝離費用672765元,付二采區征地費用567308元,還1994年購鏟車費用20萬元,以亡合計2565726元。以上資金使用項目中,除二采區剝離費用外,其他項目皆不屬於技改項目計劃用款范圍,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用款的設備訂購、安裝調試、采礦二期工程剝離、供電、水、土建工程皆未投入資金。至此,大冶金礦的技改工程處於停止狀態,企業已停產,依合同約定還工行大冶支行的借款成為不可能。湖北黃石雞冠嘴金礦於1998年6月更名為金銅公司。金銅公司據此提起訴訟,要求免除保證責任。本案物的擔保的財產抵押登記手續,應由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辦理。
原判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金銅公司在借款擔保合同保證人欄中簽字蓋章,符合保證合同的基本要件,據此,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間的借款合同、金銅公司和工行大冶支行間的保證關系成立並有效。但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物的抵押,因借、貸雙方沒有辦理物的抵押登記,物的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其此節免責的訴訟請求根據不足,不予支持;金銅公司稱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構成欺詐行為,因沒有舉出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欺詐的證據,故不予認定。金銅公司所述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之間實際履行合同中變更了部分貸款期限的約定,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金銅公司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金銅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各25795.99元,由金銅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後,金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在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有資產抵押的內容,但兩方不履行抵押約定,故意使抵押條款不生效,可見上訴人的保證行為非出自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借、貸雙方合謀欺詐所為,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關保證內容無效,上訴人免除擔保責任。2.借款擔保合同對250萬元借款的貸款期限已約定為「3年1個月」,但一審判決認定「未約定250萬元的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通則》和《中國工商銀行技術改造貸款辦法》第九條的規定,250萬元的貸款期限自1996年1月9日起至1999年2月9日止,而借貸雙方對實際貸款期限擅自作了變更,沒有通知保證人,亦未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訴人應免除擔保責任。3.第四、八筆貸款計25萬元的保證期間已分別於1997年6月30日和1997年1月24日到期,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訴人對該25萬元免除保證責任。4.借款人大冶金礦1570萬元資產中,有700-800萬元的財產無須辦理抵押登記,在借款擔保合同生效後抵押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訴人只能在該抵押財產之外承擔保證責任。故請求依法改判免除上訴人在大冶金礦與工行大冶支行借款擔保合同中的保證責任,並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
工行大冶支行辯稱:1.本案原本沒有設定物的抵押擔保,一開始就商定由保證人擔保,不存在騙保的事實。2.借款擔保合同明確規定了每筆借款數額及期限以借據為准,並作為合同附件,每筆借款佔用的最長時間應為3年1個月,根據《擔保法》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13筆借款均在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之內,擔保人應承擔保證責任。應駁回金銅實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各自提供的證據和真實性不持異議。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應予以確認。
二審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對金銅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是否存在欺詐;二、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是否變更了貸款期限;三、第四、八筆貸款計25萬元是否已過保證期間;四、工行大冶支行應否對貸款用途的改變承擔責任。
一、關於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對金銅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是否存在欺詐的問題。
金銅公司認為,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在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有資產抵押的內容,其是在相信合同設立了抵押條款後才作保證人的。但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不進行抵押登記,故意使抵押條款不生效,並且工行大冶支行不按借款擔保合同約定放貸,致使大冶金礦將250萬元全部挪作它用,可見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惡意串通,騙取其提供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關保證內容無效,其應免除擔保責任。
工行大冶支行認為,本案原本沒有設定物的抵押擔保,一開始就商定由保證人擔保,不存在騙保的事實。
本院認為,三方借款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金銅公司提供擔保,必須以大冶金礦自身財產設立抵押擔保為前提條件,因而大冶金礦與工行大冶支行間的抵押擔保是否成立,並不影響金銅公司的保證責任。而且,金銅公司未能舉出證據,證實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互相串通有故意欺詐行為。故原判關於金銅公司對擔保不能免責的認定並無不當。
二、關於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是否變更了貸款期限的問題。
金銅公司認為,借款擔保合同對250萬元借款的貸款期限已約定為「3年1個月」,根據《貸款通則》和《中國工商銀行技術改造貸款方法》第九條的規定,250萬元的貸款期限自1996年1月9日起至1999年2月9日止,而借貸雙方對實際貸款期限擅自作了變更,沒有通知保證人,亦未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訴人應免除擔保責任。
工行大冶支行認為,借款擔保合同明確規定了每筆借款數額及期限以借據為准,並作為合同附件,借款佔用的最長時間應為3年1個月。因此,13筆借款均在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之內,擔保人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1個月,從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即250萬元的借款時間為3年1個月。由於借款擔保合同約定了借款的最高額度和期限,並且設立了具體用款和還款時間以借據為憑的借款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對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三方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屬於「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和「保證人應對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因此,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發生的13筆貸款,都在3年1個月的貸款期限內,符合借款擔保合同的約定。金銅公司應對該25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其認為大冶金礦和工行大冶支行對實際貸款期限擅自作了變更並要求免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於第四、八筆貸款計25萬元是否已過保證期間的問題。
金銅公司認為,第四、八筆貸款計25萬元的保證期間已分別於1997年6月30日和1997年1月24日到期,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25萬元應免除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由於借款擔保合同約定了該合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的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的規定,該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屬約定不明,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本案的最後一筆貸款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1999年8月9日,保證期間屆滿日應為2001年8月9日,故第四和第八筆貸款共計25萬元貸款不存在已過保證期間的問題。
四、關於大冶工行是否應對貸款用途的改變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借款擔保合同的約定,工行大冶支行、金銅公司都對貸款用途有監督的權利,但雙方都沒有行使,故金銅公司要求工行大冶支行應對貸款用途的改變承擔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大冶金礦與工行大冶支行及金銅公司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金銅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款人大冶金礦未償還借款本息時,應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大冶金礦與工行大冶支行間設定的物的抵押關系成立。在物的抵押擔保和保證人擔保同時存在的情形下,擔保責任由誰承擔,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即「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的規定。金銅公司在本案中,作為保證人無選擇權,更不能將已有物的抵押擔保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金銅公司要求免除其保證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訴訟費,按原判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新年
審判員李玉高
代理審判員周冬麗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蔡暉
Ⅳ 向好友發放保證貸款違規嗎
是違法的,應通過正規法律發放保證貸款。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發放同類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
自然人非法向有關人員發放貸款罪 ,自然人非法向有關人員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大損失認定標准,建議參照《司法解釋》關於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以5萬元作為起征額。如果將來有司法解釋,可以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辦理。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個人罪的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
1、 非法發放貸款的犯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 採用分拆的方式,違反大額貸款抵押擔保和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成多個小額信貸貸款。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貸客戶信息,偽造小額信貸申請、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材料並發放貸款。注:農村信用社是最常見的。因此,信用社的信貸人員應高度重視。
(二) 未依法嚴格審查借款人身份情況,明知借款人與實際用戶不一致,發放虛假貸款的。
(三) 明知用戶提供虛假貸款信息,未按要求嚴格審查借款人貸款用途和還款能力,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的。
(四) 在信用受理和發放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在擔保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查證擔保人身份,違反規定發放貸款。
(五) 未對抵押的房地產、土地、車輛、重復擔保等信息進行嚴格審查,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信用狀況進行實質性調查,發放貸款的。
(六) 借款人未嚴格核對借款人的資產、經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動情況,編造與事實明顯不符的信用報告。
(七) 經單位領導安排或者請求,貸款前不調查,違法審批。
Ⅵ 請問,沒有貸過款,但是徵信查出來後顯示有一筆保證代償信息是怎麼回事呢
建議核實該筆的信息,如果你沒有貸過款,說明你的信息被泄露,被冒用了。
身份證被盜用貸款,涉嫌貸款詐騙,建議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你應該起訴貸款機構,走律法途徑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按照銀行規章制度,貸款方本人不到場無法進行操作或其有貸款方委託書簽名可以酌情考慮允許。但必須要電話對答、錄言方可實效。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Ⅶ 中國工商銀行發什麼簡訊通知抵押貸款通過
您貸款審批通過後,由系統自動發送簡訊至借款人預留手機號,告知其包括貸款金額、期限、利率、賬號在內的相關內容,您要在規定時間內轉發簡訊至95588,也視同為工行與您核實相關信息完成。同時,對於超過簡訊審核最高貸款值(各分行自行設置)的大額貸款業務仍舊保留原有人工電話核實方式。如有疑問,請您聯系貸款行核實。您可關注「中國工商銀行客戶服務」微信公眾號,回復「貸款網點」查詢貸款行電話。
溫馨提示:
電話無專人值守,如遇業務繁忙可能無人接聽,請您工作時間多次撥打。
(作答時間:2020年3月24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Ⅷ 您有1筆保證人代償信息是什麼意思徵信裡面看到的。
指因保證人(如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代替債務人償還形成的債務信息。
擔保代償是指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由擔保人代其履行義務的一種行為。擔保人代償後取得對被擔保人的求償權,取得對相應反擔保抵質押物的處置權。這也稱之為代償賠付。
(8)2019年7月7日發放一筆保證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確認索賠的有效性是實施擔保賠付的前提。
確認索賠有效性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確認各種合同各方主體是否准確無誤。
2、確認貸款人是否充分履行《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各項義務。
3、提出索賠時間是否超過保證責任期限。
4、貸款人是否未經擔保機構許可就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
5、貸款人是否未經擔保機構許可就允許借款人延長債務償還期限。
6、借款人與貸款人是否雙方串通,騙取擔保機構提供擔保。
7、貸款人是否未履行應盡的監督貸款用途義務,致使貸款用於國家禁止或限制性生產領域。
8、確認擔保賠付的范圍及金額。
9、明確擔保機構賠付後所享有的追償權利,同時完善充分享有該追償權利所需要的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