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信用社貸款逾期銀行起訴多久後不還會找擔保人
會一直找的,最少20年之內的。
㈡ 信用社 找不到貸款人 貸款到期5年後再找擔保人擔保人還有責任嗎信用社委託的催款公司找我我是不是不用理
信用社未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權利,在貸款逾期五年後才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無論是從訴訟時效角度,還是擔保責任角度,都失去了勝訴權。在他們超過訴訟時效和擔保時效後,把該債權轉讓給催款公司,由催款公司向你們主張權利,你們完全可以不予理會。
㈢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同意嗎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可以對借款進行展期。但在辦理借款展期時,是否還須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只對保證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抵(質)押擔保,卻沒有類似的規定。鑒於銀行經常辦理借款展期,本文結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資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㈣ 信用社貸款逾期兩個月找個擔保人可以貸款嗎
信用社貸款逾期兩個月找個擔保人不可以貸款。
信用社貸款逾期後應立刻還貸,否則無法貸款。
信用社貸款逾期,最佳的處理方法是盡快還清逾期的欠款。不管用戶採用哪種方法,最終要達到的結果都是還清逾期的欠款。只要盡快還清逾期的欠款,逾期記錄的負面影響就會降低,這樣用戶的個人徵信就能早日恢復。而還款時間越長,逾期的負面影響就會越大。如果用戶借了信用社的貸款,且沒有在還款日按時還款,就屬於逾期。不管逾期幾天,都會由銀行上報,直接記錄在央行個人徵信報告上的,都會對個人徵信產生影響。一旦情節嚴重,用戶還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㈤ 貸款延期應及時通知擔保人嗎
必須的,因為他要擔責的
㈥ 貸款逾期多久影響擔保人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逾期多長時間會影響擔保人,但是只要逾期未還對本人和擔保人都有影響的,在擔保人的徵信報告中會體現,如某某做為擔保人的某筆貸款逾期或進入不良。借款人逾期只是會影響借款人的徵信擔保人是不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的只是如果借款人長期不還款銀行會找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㈦ 我是2016年7月份在銀行貸款,今年還不上了,想延期一年還需要擔保人去銀行簽字嗎
貸款人到期後不還款,銀行要求擔保人再去簽字,是有效的。
簽字的部分是《督促履行擔保通知書》。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跟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銀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務履行期滿後,銀行可向保證人送達督促履行擔保通知書,保證人簽字後以保證訴訟時效。</ol>
㈧ 借款合同延期要擔保人嗎
借款協議延期,如果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則擔保人要對延期後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則保證期間不受影響,擔保人不對超過保證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