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法律分析:一般承擔連帶擔保。
根據他們的區別確定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Ⅱ 貸款人 擔保人順序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銀行先向借款人(更正你的說法並非是貸款人,貸款人應是銀行)追償,通過電話、上門、發律師信,到法院起訴。都不行的話,再去追負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
Ⅲ 農村信用社貸款要最少要找幾個擔保人
一般如果是保證貸款的話,符合擔保資格的保證人找一對夫妻就行了,不需要找很多人擔保。
Ⅳ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有第一擔保人,第二擔保人好像還有第五擔保人,五個擔保人的責任有區別嗎
區別還是很大的,貸款人為第一還款來源,只要貸款人能第一時間還款,就不會牽涉到第一擔保人的責任,如果貸款人不能正常還款,那麼第一擔保人有義務幫助貸款人還款,如果第一擔保人亦不能還款,那麼追究第二擔保人的責任,以此類推,直至有擔保人能還清貸款為止。總的來說就是還款來源有先後之分,責任追究有先後之分。再簡單點說,就是銀行要充分的轉嫁風險。
Ⅳ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銀行一般是不接受一般保證的,都是連帶保證。具體還是以擔保合同為准。
Ⅵ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要看你當時簽的是什麼 擔保區分為二種 1種是一般擔保,第2種叫做連帶擔保。
在擔保期間你要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