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夫妻倆人為股東,公司欠供應商貨款,法院判決其丈夫承擔擔保責任,可否執
當然可以執行了,因為丈夫欠款,妻子負有連帶的責任。這樣子法院判決其丈夫承擔責任是正確。
2. 妻子的借款,丈夫做的擔保人,如果離婚,丈夫還承擔債務嗎
1、可以的,即使他老公不簽字,還是兩個人來還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這個如果確實不是他們寫的,那也沒有辦法啦;
3、沒有,只有他們夫妻兩個有還款義務;
4、這個要看借條分期還是怎麼寫的,每筆什麼時候到期,如果這些都沒有,那麼您可以隨時起訴要求他們夫妻兩個還;如果明確了每筆的還款時間,您可以在每筆錢到期的時候分別起訴,但是還沒有到期的不能起訴。
3. 老公借錢2000萬,老婆擔保,老公判刑了,這錢還不起,老婆怎麼處理
1、首先得看老公判刑是因為借這錢還不起被判的不。如果是 那麼法院判決沒有提及老婆,那老婆就沒事,那錢按法院判決書提及的處理,沒提及的不用還不能再追究(要追究就另外重新審)
2、如果老公判刑與這借錢沒能力還無關的。那麼債主可以在借錢還款日到期後,隨意追老公、或老婆要錢。老公坐牢不好追,那可以追老婆(擔保人)。債主要是追討老婆要錢,老婆唯一隻能向依法法院提出清盤個人財產,在欠錢金額數內,有多少還多少,不夠的可以不用還(所以一般追責人除非確定老婆有錢能還清,否則一般不敢過度逼老婆「清盤個人財產」)。
4. 夫妻離婚,丈夫為他人擔保的貸款妻子應否償還
如雙方同意離婚,應該去民政機關辦理手續。丈夫對外的擔保責任,在離婚後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5. 夫妻兩人都是正式老師,妻子銀行貸款讓丈夫擔保。一年後離婚了,兩年了妻子故意不還,銀行起訴兩個人。
不需要,你描述的這種情況要在貸款人(也就是妻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時才會追究擔保人(也就是丈夫)的擔保責任,既然法院已經扣發妻子工資償還銀行,就不會再追究丈夫的擔保責任了,也就是說不全扣丈夫的工資償還銀行
6. 丈夫冒名妻子申請貸款 債權糾紛如何處理
2011年4月,甲銀行與王某、李某簽訂了《個人經營借款合同》,貸款40萬元。合同約定以王某的丈夫李某名下的兩套房產作抵押,辦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後借款人逾期不還,銀行經多次上門催收未果,王某提出貸款並非自己本意,是李某冒用其名義申請和使用的,自己不應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同時聲明他們已離婚,抵押房產已分割歸自己所有,以此否認銀行抵押權有效。甲銀行遂將二人訴諸法院,認為貸款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符合二人的共同意願,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以王某名下房產作為抵押物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夫婦二人曾一同到銀行詢問貸款手續,但辦理貸款時王某確實未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合同材料上簽章,故認定王某主觀意願上不同意此貸款,此為李某一人冒名行為。而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因審核借款人資質存在疏漏,誤以為夫妻二人同意貸款而造成貸款已實際投入家庭經營使用,形成事實債務。基於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在先,本案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承擔還款責任,案件受理費銀行與李某各承擔一半。
案例評析
本案中首先應關注的問題是夫對妻是否有代理權。一些國家的民法都規定夫妻間的配偶權包含家事代理權,即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的權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由配偶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代理范圍可依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及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習慣而有不同,遇緊急特殊情形可以擴張,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數量上要在一定限度內;性質上僅限於代表婚姻雙方處理家庭日常事務。但對於我國而言,目前尚沒有夫妻代理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旨在強調夫妻對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並非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相互進行民事代理。因本案與夫妻代理權的法定范圍、情形不符,不可認定為有代理權。
那麼,本案可否適用表見代理呢?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通過言語或行為形成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該行為具有代理效力。而本案李某不是以王某的代理人身份,而是假冒王某,而甲銀行並非認為李某有權代理王某,而是誤將李某行為認定為夫妻二人共同行為,故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對,雖也構成表見代理,但主張被代理人實際上知道被人代理這一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此外,根據法學理論當中的關於表見代理的以「本人除受通知外,以不知為原則」的理論,縱使被代理人因為過失而不知,也不適用表見代理。而相對人就代理權之有無,應為善意並無過失。明知或可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構成表見代理。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這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職責要求,甲銀行對審核流程疏於管理,造成李某冒用其妻子身份進行貸款,難說是善意並無自身過失,因此,只能按無權代理處理。
此外,借款合同無效對抵押權有無影響呢?《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從合同的效力依賴於主債權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而非「另有約定時,按照約定執行」。由於本案中貸款並非根據王某自願行為,故法院判決其主張借款合同無效的理由成立,那麼即便貸款銀行與抵押人合同約定「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抵(質)押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也不能依此主張抵押繼續有效。雖然抵押時李某同意抵押,但由於離婚時以上抵押房產已由王某所有,銀行也難以追及房產行使抵押權利。
案例啟示
本案實際為貸款人冒名行為導致的抵押權無效的案例,但因銀行自身在辦理貸款時存在法律瑕疵,也無法取得勝訴,這也值得銀行深思。在辦理貸款時,銀行應堅持與客戶面談,嚴格核驗貸款人身份,調查資信情況,面簽合同,避免出現因一方有不良信用記錄,而由其配偶出面貸款,以規避信貸制度。在設定擔保物時,要謹防主合同效力糾紛導致擔保物權無效,不可隨意援引表見代理、配偶權等制度由其配偶代為申請貸款等業務~
7. 2006年貸款條例有無夫妻之間貸款,丈夫被判入獄,妻子是擔保人,在丈夫入獄後妻子有無償還貸款義務
有。只要你是擔保人就有償還義務
8. 丈夫偷走妻子房產證抵押貸款法院判銀行擔責是怎麼回事
廣州的溫女士和丈夫連某長期感情不和,連某從國企辭職後創業失敗,在外面負債累累。後來,連某盜取了溫女士父親留給溫某位於天河區的一處房產的房產證,與某公證處公證員駱某(已停職)兩人假冒簽名做了公證。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銀行有義務也有能力對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擔保意願真實性、抵押物價值等內容進行審查。銀行因信任公證而不審查,應承擔公證失實的法律後果。銀行委託非銀行人員在未審核抵押人身份的情況下,出具《具結書》,房管部門據此為銀行辦理了他項權證。對此,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審法院認定銀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不當,予以糾正。
9. 妻子貸款丈夫擔保,丈夫房子做抵押,離婚後怎麼辦
離婚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
妻子貸款配偶擔保的情況下,應當明顯屬共同債務,離婚時通過財產協議確定共同債務承擔方式。
10. 老婆借款擔保人是老公,有沒有法律效力
經濟社會飛速增長,人們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很多人在做生意或者生活中遇到困難時,親戚朋友也不方便開口借錢,所以最後只能向銀行或者銀行機構進行貸款或借款。在銀行業進行貸款或借款時需要尋找擔保人,如果擔保人符合要求擔保後,將與債權人一同承擔債務,所以不論擔保人是誰,只要具備擔保人的合格要求,哪怕是老公也是要負法律效力。
所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擔保人是具備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公民企業或者機構,如果一旦成立了擔保與被擔保關系,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