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人和擔保人一起動用了銀行貸款,擔保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貸款人和擔保人一起動用了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承認其他額外責任,僅承擔其承諾的擔保責任。
①
被擔保人欠款不還,需承擔還款責任;
②
被擔保人逾期還款,或欠款不還後,除承擔還款責任,還同時記錄進入擔保人信用記錄;
③
在擔保期間申請貸款,銀行會綜合衡量其還款能力,需考慮償還擔保部分,貸款通過幾率較小;
④
擔保期間,貸款審核通過,但貸款利息會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註:貸款人將貸款給擔保人使用,屬於貸款人的私人行為,其間責任需和擔保人自行約定。
2. 朋友貸款我做擔保人有什麼危害
替人擔保很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可計算的損失,可能的損失主要有:
一是可能替他人背負償還貸款的義務。擔保絕不僅僅是簽個合同這么簡單,而是實實在在的替別人的貸款負責,以後出現什麼事都會按照合同去履行的。如果朋友還不起貸款,那你就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去借款人還錢,如果實在換不起,經過法律程序後,不緊可以處置朋友的財務來還款,還可以執行你的財務去共同還貸款。各種案例已經表明,替朋友擔保,一定要充分考慮朋友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各種坑擔保人的事情太多了,不是不是知根知底的好朋友,建議謹慎擔保。
二是可能影響個人徵信。朋友還不起貸款,貸款逾期後會直接向你要求還,如果置之不理,那麼朋友的徵信報告上顯示有污點,你的徵信報告上也會顯示有逾期記錄,有可能影響以後的買房、買車時貸款。徵信逾期的後果,不僅包括直接拒絕貸款申請,也可能提高利率,降低額度,總之,絕對是得不償失的。
還是建議,自己的鐵桿朋友可以擔保,一般朋友就不要輕易擔保,朋友如果個人資質夠好根本不用擔保,需要擔保大概率說明還款能力是有問題的。
3.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判決案例我替別人在銀行擔保了40萬元可是主貸款人拿了錢跑了現在法院起訴我還款並把我
一般情況下,貸款人無能力還貸,擔保人有義務履行還貸義務,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擔保人房產。
1、目前提倡和諧社會,只要擔保人沒有第二居所而且抵押的房屋是擔保人的唯一生活居所,正常情況下法院是不能把擔保人趕到大街上去的。
2、到當地公安局經偵部門報案,證明你的那個親戚欺騙你們擔保。
3、咨詢當地正規的律師及法律援助部門,因為各地的情況不同。
4. 擔保法案例分析
1、鄉財政所不承擔保證責任,屬於無效擔保。根據《擔保法》規定,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擔保者外,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
2、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債權人應當知道擔保人財政所不具備擔保資格,屬於有過錯,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為30-15-10=5萬元,所以鄉財政所承擔民事責任最多隻有2.5萬元。
3、保證方式未約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未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5. 銀行的貸款被擔保人用了
只能還款唄,名字是你的。
6. 貸款人沒有使用錢,錢被擔保人用了,現在擔保人涉嫌經濟詐騙坐牢,貸款人該怎麼
因為是你名下的貸款,即使錢被擔保人用了,也需要你還款,如果你不還款的情況下,那麼貸款就會逾期了,建議跟貸款平台協商還款。
協商還款。
大多數的朋友在貸款逾期以後,都是不想放棄自己,通常會選擇協商分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從而達到避免催收,避免起訴的問題發生。
協商還款的作用,是有一個適用范圍的,這部分人都是想還錢,但是卻沒能力全額還款的人!如果單純的只是為了避免起訴和催收,那麼即便跟銀行協商下來了,最後依然沒能力去履行還款,所有的一切努力都是白費,還是回歸到催收和訴訟的問題上面來。
在我們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前提下,我們有想過協商的最終目的嗎?為什麼要協商,協商的目的只是為了不被訴訟的發生?或者是不被催收?協商成功後,該怎麼履行自己的債務還款義務?假如無法履行還款義務,那麼將如何面對處理訴訟的問題?
這三個怎麼看都很矛盾的問題,反而是大多數借款人應該去思考的,因為這才是協商能帶給你的真正意義。如果你真的完全沒有了還款的能力,眼前的路,協商並不是最重要的事,受影響,很多人因此丟了工作,或者是長時間沒收入,眼前最重要的事是放在工作和增加收入上,或者提升自己的自身價值。
所以,如果真的一分錢都沒有,那麼重點應該在於投幾份簡歷,面試幾家公司,因為借款人必須要清楚自己手裡沒有錢,自己拿什麼去跟人家談呢?自己的誠意在哪裡?銀行的目的也是需要你還款,不要把銀行想成慈善機構,反復的失信於銀行,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影響。
而越是這種時候,自己更應該把重心放在工作上,和怎麼提升自己的個人賺錢能力,而不是每天滿腦子想著自己還有多久會被銀行起訴,催收什麼時候會上門,這樣並不能解決你眼前的困境,反而只會給自己增加煩惱。
自己的注意力就更應該全部都放在工作和提升自身能力上,而不是每天數著指頭想著自己還有多久就要被起訴了–這並不能解決困境,反而只會徒增煩惱。記得銀行不是慈善機構,他們需要的是錢,而不是自己蒼白無力的解釋,努力工作賺錢,這才是解決欠款的最好辦法!
7. 貸款的錢被擔保人用了,銀行起訴,法院會怎樣判
貸款的人還不起,估計會判擔保人還款。
8.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9. 擔保人用了貸款,法院會怎麼判
有證據證明是擔保人拿走了貸款,當事人沒有受益,可以起訴擔保人還款。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10.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風險問題
郭研岐(武漢大學 動力與機械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簡介:郭研岐,武漢大學動力與機械學院。
摘 要:當前,商業銀行在面臨客戶保證擔保貸款時,產生很多難題,因此,採取相應措施對這些問題產生的風險進行有效規避勢在必行。文章研究了商業銀行規避保證擔保貸款風險的各種措施,期望減少其風險。
關鍵詞:商業銀行;保證擔保;風險;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
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合同債權人達成的關於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保證擔保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不同於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財產擔保方式,是一種信用擔保。
採用保證擔保的方式是商業銀行在借貸關系中規避風險的主要方式。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很多的借款合同糾紛案是源於保證擔保。在銀行的呆死帳比例中,無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佔有相當大的比例。當前各家商業銀行都在不遺餘力的為降低不良貸款而努力時,貸款保證擔保中的問題而形成的不良貸款比例之大無疑給銀行業帶來了巨大難題,因此我們在研究保證擔保的安全性的同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保證擔保的風險。
1當前銀行貸款保證擔保存在的問題
①銀行對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評估不準確。目前,各家銀行在對保證人進行信用評價時,常常是使用信用評級軟體,往往是只要達到軟體所需的數據即可認可擔保資格,而忽視了保證人近幾年的財務報表。當然,我們現階段,大多企業財務報表並沒有經過第三方嚴格審計,有的企業的財務報表甚至從沒有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而真實的財務狀況並不能反映出來。
②銀行對保證人很難實施有效的監督。當前,保證責任人負債,很少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反映出來。銀行自實行貸款卡制度以後,企業貸款及負債情況的信息已被銀行掌握,從而企業逃債的現象減少了,但對保證責任的監督卻始終很難使人滿意。當前,由於人民銀行和貸款銀行很少要求保證人在貸款卡上嚴格登記,這使得企業對外擔保資料殘缺不全,因此要想准確反映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真實數額就無從談起,也很難確定企業的擔保能力到底如何。
③公司相互擔保問題嚴重,上市公司之間出於利益關系互相擔保。
④商業銀行對保證擔保的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對稱。銀行往往處於信息劣勢,他們很難對一筆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這些行為的直接後果就是收益歸借款人,損失則主要由商業銀行承擔。
⑤企業一旦涉及到被銀行提請訴訟,執行起來困難重重。雖然法律上保證人在提供保證責任後,他的全部財產債權人都有權依照合同來接管,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沒有具體明確是用哪項財產用於提供擔保,因而執行起來的難度可想而知。
2對保證擔保中存在的問題,應採取的措施
①嚴格把好保證人資格的審查關。首先,必須查清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凡是具備代為償還債務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能作借款保證人。我們在實際操作時,許多案例顯示,貸款人常常忽視了針對保證人償還能力的審查,只是注重借款人是否具有償還能力、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從而導致了很大的保證風險。一般來說,保證人必須有真實可靠的凈資產與易於變現的財產,且價值要高於擔保金額,貸款金額過大的,要採取銀團貸款、聯合貸款、貸款轉讓等方式。為此,商業銀行應注重審查保證人的信用和實力兩個方面,了解、掌握他們在經濟活動中是否具有豐富的競爭技巧、敏銳的應變能力;在社會上有沒有較高的信譽,產品是否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其次,注意通常國家機關單位不可以充當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特批。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這種合同就是無效的,保證人不應該受保證責任約束,但並不是說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就不負有任何責任了。第三、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不得為他人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充任保證人的,則保證合同無效。分支機構承擔的只是一種締約過錯賠償責任而不是保證責任。</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