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需要向銀行貸款嗎
不需要,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是有區別的,並不是同一種行為。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與第三方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2、收費不同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一次性收取的,根據年限收取1~3.5%,其實按平均每年計算,也只是每年只收約1%而已。
而名義貨價則是在項目結束時只收取一次,一般只佔租賃金額的0.5~1%。而且如果客戶能夠按時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還可以將名義貨價改為一元。
3、額度和期限不同
銀行貸款額度因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央行信貸政策的影響,額度有限。融資租賃的額度主要依據借款人的資質和相應的固定資產價值來決定,額度范圍交銀行貸款大。銀行貸款期限主要是一年期以下的,融資租賃的期限相比則更長。
4、程序和門檻不同
銀行貸款主要是採取整筆貸出、整筆歸還,還貸時會面對比較大的資金壓力。融資租賃則可以根據借款方的資金情況和銷售的季節性變動來做合理安排。銀行貸款在程序上審批環節多,審批時間也很長,手續更是繁瑣。而融資租賃的信用審查相對來說更為簡便,因為是融資和融物一體,可以大大節約辦理的時間。
『貳』 融資租賃在徵信上顯示為貸款
是正常的。
對於融資租賃來說,融資租賃也是屬於貸款的一種,融資租賃是有抵押物的貸款。融資租賃都是屬於金融公司發放的融資貸款。由於屬於貸款。所以融資租賃也是會上徵信的,在徵信上面會直接顯示融資租賃貸款服務的。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一樣,都是採取「利隨本清」的利息計算方式。這種方式就是按照客戶對借入資金的實際佔用時間,計算客戶應支付的利息。也就是說,客戶償還部分資金後,隨著實際佔用銀行(公司)資金的減少,客戶所支付的利息也會隨之減少。從這一點而言,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是一樣的。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一次性收取的。
『叄』 融資租賃能不能做商品房抵押貸款
按照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能選取合規的標的物沒有不動產,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做不動產。這裡面涉及一個物權轉讓的概念,租賃合同生效的一個因素是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發生轉讓。但是不動產的轉讓很麻煩,首先要登記過戶才視為轉讓,其次稅費很高,最後承租人一般也不會願意。國內也有典型案例,比如2014年融資租賃糾紛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外資租賃公司是否能以不動產作為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交易
相對保險方式是,以機器設備做標的物做售後回租給企業融資,然後把房地產抵押給租賃公司。要麼就是通過銀行給客戶做一筆委託貸款,然後房產做抵押。另外,還可以把房產真實購買過戶回來,然後再長期經營性租賃給客戶(參考日前發生的聯想賣樓事件)。
租賃公司選取的都是資質比較好的政府或者城投做承租人,房地產、公路、土地等不動產僅僅作為合同要素,還款情況一般較好,暫時不會考慮上訴合同無法律效應等問題。
『肆』 融資租賃公司可否做房產抵押貸款業務
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內不包含此項,只包括租賃業務、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等。其實租賃業務就是債權融資,以物借款,也是借貸的另一種模式。
『伍』 融資租賃公司能否做房產抵押
融資租賃公司能做房產抵押。公司名下房屋產權明晰的可以抵押,抵押時房屋應當具有房管部門、土管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同時未被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陸』 融資租賃業務貨物可否用於抵押
不可以。
因為融資租賃的資產所有權只是部分轉移,不是全部轉移,即使是設備或其他動產,租賃方也只是按照本企業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計提折舊,而沒有資產的權屬。
融資租憑的特點是:
1、融資租賃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 貨商,並至少由兩個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自成一類的三邊交易。
這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 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責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 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 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於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 據出租人所在國關於融資租賃的標准,等於投資總額的一定的比例,如80%。 換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不可解約性,對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 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出租人 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商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而在租期內提高租金。總 之,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5、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出租人, 設備的使用友誼在經濟南市上屬於承租人。
6、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設備過時的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7、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
『柒』 融資租賃公司能做借貸業務嗎
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內不包含此項,只包括租賃業務、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等。其實租賃業務就是債權融資,以物借款,也是借貸的另一種模式。
『捌』 融資租賃設備的抵押擔保問題
如果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融資租賃設備能再抵押擔保;如果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則不能在抵押擔保。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玖』 融資租賃買的車,貸款沒還清被抵押了,犯法嗎
不犯法。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承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